《通典》“边防典”证误(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大帅,首虏五千余人。”稍加比较可知,《通典》本段节引自《后汉书》,惟“悬索相引”以上指延熹二年陇右之战,而“刀折矢尽”以下则是延熹三年张掖之战,《通典》删削过简,致将两次战役误合为一,且将三年事误繋于二年之下。《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亦将两次战役混而为一,同误。又“义从羌二千人”,疑应从《后汉书》补“万”字,《太平寰宇记》正作“一万二千人”。

卷一八九《西戎》一“氐”(5149)

  宋文帝遣龙骧将军裴方明等讨难当。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直到武兴,攻下辨,取白水,克仇池。

  《宋书》卷九八《氐胡传》:“十九年正月,太祖遣龙骧将军裴方明、太子左积弩将军刘康祖、后军参军梁坦甲士三千人,又发荆、雍二州兵讨难当,受刘真道节度。五月,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真道到武兴,攻伪建忠将军苻隆,克之。安西参军韦俊、建武将军姜道盛别向下辩,真道又遣司马夏侯穆季西取白水……仇池平。”此役为刘真道指挥,《通典》“直到武兴”,应为“真道到武兴”之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5)

  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羃罗为冠,亦以缯为帽。

  《隋书》卷八三《吐谷浑传》“其王公贵人多戴羃?,妇人裙襦辫发,缀以珠贝。”《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男子通服长裙缯帽,或戴羃?。”《新唐书》卷二二一上《吐谷浑传》亦称“或冠羃?”,《通典》“羃罗”当是“羃?”之讹。《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亦作“羃罗”,从《通典》误。又,《北史》卷九六《吐谷浑传》作“其俗: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罗幂为冠,亦以缯为帽”,又将“羃罗”误乙作了“罗幂”[9]。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7)

  何如分置诸州……兼每使达蕃情、识利害者,共宣超兄弟一人,岁往巡按,以抚护之,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如此,臣实为羁縻戎狄之良册。设使后有去就,不过边州失少许吐浑,终无伤于中国。今此辈心悠扬而无主,未知所安,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无令惊扰,速生边患。

  “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其生业”及“乐恋”当属下读,作“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此断句误。
  又,“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下“校勘记”称:“原无‘不必’,据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补。按:郭元振主张对待吐谷浑降民,‘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否则易生惊扰。有‘不必’是。”今按,《全唐文》卷二○五郭元振《上安置吐谷浑状》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同。“校勘记”失引。总观全文,吐谷浑诸部由吐蕃分头逃入凉、甘、肃、瓜、沙诸州,朝廷主流意见主张全体移入内地,郭元振反对这种意见,认为“吐浑所降之处,皆是其旧居之地,斯辈既投此地,实有恋本之情。若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其情易安。”即在诸州分别安置,并不是不安置。“易生惊扰”是针对将吐谷浑移入内地言,郭元振认为应就在吐谷浑所降诸州分别予以安置,并不是主张“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当从《全唐文》及《太平寰宇记》,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校勘记”所补非是。

卷一九○《西戎》二“党项”(5169)

  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仰天云枉而悲哭,焚之,名为火葬。

  观上下文义,似火葬专指少死者。按,对照诸书记载,《通典》“党项”与《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传》同源,但《旧唐书》保留了更多的内容。如关于党项疆域,《通典》称“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旧唐书》作“其界东至松州,西接叶护,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处山谷间,亘三千里”,较《通典》多出23字。本段内容《旧唐书》作“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云夭枉,乃悲哭之。死则焚尸,名为火葬。”《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四同。《通典》删节过简,致生歧义。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2)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蛮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唐会要》卷九七、《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据《册府》载:“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又,“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点校本断句作“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意即漾鼻水东南而流,汇集诸川为泸水。按唐嶲州有会川县(今四川会理),《通典》上文卷一七六杜佑在“会川”下注称:“有泸水,诸葛亮五月渡泸,即此。”可知“会川”者,即嶲州会川县,当从下文,并标注地名号。点校本断句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6)

  如钦陵云“四鎭诸部与蕃界接,惧汉侵窃,故有是请”,此则吐蕃所要者。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所要者。今宜报陵云……必实无东侵意,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俟斤部落当以与蕃。
  “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 《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作“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比为汉患”。《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称“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易为我患”,《通鉴》卷二○五万岁通天元年亦称:“彼四鎭、十姓,吐蕃之所甚欲也,而青海、吐谷浑,亦国家之要地也”。按,此时吐蕃要求唐朝退出“十姓四鎭”之地,唐朝则以收回“青海、吐浑”为交换条件,《通典》下文称“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指此。当从《旧唐书》,《通典》“吐蕃”当作“吐浑”,“北”为“比”之讹。《册府》卷九六一“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则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要者”,“比” 亦误作“北”[10]。



卷一九○《西戎》二“大羊同”(5177)

  所出物产,颇同蕃俗。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

  “所出物产,颇同蕃俗”,文义欠安。 《册府》卷九六○作“所出物产颇与吐蕃同。俗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通典》当夺“吐”字,“俗”从下句,断句亦误。应作“所出物产颇同[吐]蕃,俗无文字”。《唐会要》卷九九亦称“物产与吐蕃同。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可证。

卷一九○《西戎》二“大羊同”(5178)

  自古未通,大唐贞观十五年,遣使来朝。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唐会要》卷九九载:“贞观五年十二月,朝贡使至。十五年,闻中国威仪之盛,乃遣使朝贡。太宗嘉其远来,以礼答慰焉。”疑《通典》删削过简,致将初通使误繋于贞观十五年。《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一九○《西戎》二“泥婆罗”(5179)

  多商贾,少田作。以铜为钱,面文为人,背文为马。其牛鼻不穿孔。衣服以一幅布蔽身,日数盥漱。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其牛鼻不穿孔”,上无所承,下无所应,殊显突兀。《旧唐书》卷一九八《泥婆罗传》:“多商贾,少田作。以铜为钱,面文为人,背文为马牛,不穿孔。衣服以一幅布蔽身,日数盥浴。”《唐会要》卷一○○同。按,《通典》、《旧唐书》、《唐会要》本段记载内容顺序、行文完全相同,《通典》当是误解了钱文“不穿孔”文义,将“背文为马牛”之“牛”字属下,并妄增“鼻”字,遂成“其牛鼻不穿孔”。

卷一九一《西戎》三“西戎总序”(5191)

  自张骞开西域之迹,其后霍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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