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真理观及西方思想史上的真理观(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1521年组织了一次“沃尔姆会议”(The Diet of Worm),给路德一个机会充分表达他的立场,同时也希望对他们之间的争论有一个公正的结论。在会上,路德的辩护是以下列文字为结束语的: 

除非经文的佐证和清晰的理性说服了我(因我对教皇和议会都不信任,他们常常犯错并自相矛盾,这是众所周知的),我只能以我所引用的经文和受制于神的话语的良心为根据。我不能,也不会,退缩,因为和自己的良心对抗既不安全也不应该。我别无选择;这就是我的立场。愿神帮助我。阿门。 

这里,路德把一切都归结为他的良心。当时就有一位主教劝路德放弃他的不正确的良心。 但是,人如何能够放弃自己的良心呢?路德对良心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过,我们分析他使用这个词的语境(比如,上述引文中,路德使用了“清晰的理性”来指称良心)发现,路德谈论的良心是一种真假善恶分辨能力,或者说是一种理解力。当我们理解一件事物时,我们会赋与它各种意义而理解了它。这一赋与过程便是由良心来实现的。同样地,良心在我们阅读《圣经》时赋与经文以意义从而使我们理解了这些经文。离开了良心,人就不可能理解任何事物;放弃良心也就是放弃理解力。作为一种理解力,良心在理解上是拥有终极性的。因此,人不可能和自己的良心对抗。 
然而,如果人只是依靠自己的良心进行理解,理解必然是多样的,那么,当不同的理解发生冲突时,究竟要服从哪一种理解呢?实际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教皇主义者发现,我们不得不求助于解释权威,并最终归结于教皇和议会的权威。路德反对这种解决办法。他认为神的话语才是绝对的权威,而良心是受制于神的话语的。“良心仅仅由神的命令来统辖,而教皇的强制干涉与我们无关,因为它只会不恰当地恐吓并残杀人的内在灵魂,没有意义地损耗人的外在肢体。” 
我们看到,路德在理解问题上提出了两个权威,这就是,一方面,每个人的良心在理解上都不受制于任何其他人,因而当它给出判断时,他人无权强迫他违背良心来改变判断。因此,良心在理解上拥有判断权。良心的这种权威是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理解的平等性。但在另一面,人必须服从神的话语。人的良心虽然不能被他人强迫改变,但却必须接受神的启示。神的启示是在许诺中给与人的。人在向神开放中接受神的启示,因而不断有新的因素进入人的良心。于是,人的良心被神的话语改变。被改变了的良心在作判断时当然就不同于从前。因此,在路德看来,如果人们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判断而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关键的是要顺服在神的话语中,领会神的旨意,而不是去强制他人接受自己的理解。如果人的良心还未被神的话语所改变,人就有完全的权力坚持自己的判断;并且任何他人都无权干涉他的良心。能够干涉人的良心的力量来自神的话语。不难发现,在路德的权威观里,神的权威才是终极的权威;人的良心必须服从神的权威。 
然而,我们深入分析路德的良心概念,发现,人的良心在理解上的判断权是绝对的终极的。这有两点理由。第一点,当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判断时,他绝对不可能对抗自己的良心。第二点,一旦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断,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的良心,或者说,无权要求他放弃或改变他的良心。路德在他对教皇主义者的宣言里向我们展示了这样的态度:“除非经文的佐证和清晰的理性说服了我”。意思是说,在我的良心没有改变之前,我现在的良心就是最高的权威,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在它之上。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人都无权评价或指责他人的良心。我们不能说某人的良心是好的,也不能说某人的良心有毛病,因为他人的良心和我们自己的良心同样是判断的出发点和最高权威。 
我们称此为“双重权威问题”。从路德的宗教体验上看,神的话语在他的良心中也许占据最高的权威地位;而他的良心也是服从于神的旨意的,且在接受中被改变。但是,他的良心和他对神的旨意的顺服这两者的关系是内在的,不向他人展现的。没有人能够和路德一起分享他的良心对神的开放接受。无论路德的良心在神的话语中作何种改变,这一改变是在完全的封闭状态中进行的。因此,神的权威对于路德本人无论如何重要,但对于一个观察者来说是不可理解的。在观察者看来,路德所做的一切判断都是由他的良心给出的。他的良心就是他的立场出发点和最后根据。当人们对路德的“双重权威问题”作这样的分析时,我们就看到了主体真理观的发生发展。 

五.主体理性概念和必然性预设 
我们也许可以对路德的“双重权威问题”进一步作这种分析。如果路德的宗教体验是内在的不可被观察的,那么,当路德说他的良心受制于神的话语时,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可以确定他的说法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神的话语作为在良心之上的权威是不可验证的。我们完全有权提问,路德所说的神的话语作为最终权威是否乃一种幻觉,一种托词,一种欺骗,或一种权宜之计(面对基督教环境)?当然,无论给出的回答是“是”还是“否”,我们都无法验证。我们能够知道的无非是他所给出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追溯他的立论依据,从而窥视他的良心或判断力。于是,路德的双重权威,从理解的角度看就化解为只有一种权威,即,良心权威。这种化解导致了主体真理观的产生。至于神的启示,因其在理解上的不可验证性,其认识论意义就被淡化了。直到人们在主体真理观中陷入了生存困境,神的启示在理解中的决定性作用才得到充分的演示。 
主体真理观是近代哲学的主导线索。从笛卡尔提出主体概念开始,到康德和黑格尔对主体概念的全面论证,主体真理观在整个近代哲学发展中始终扮演着主角的角色。鉴于篇幅的关系,以下讨论所涉及的将限制在笛卡尔的主体概念,霍布斯对必然性概念的引进,以及康德对对象概念的主体真理观论证。 
我们知道,笛卡尔(Rene Descartes, 法国哲学家,1596-1650)提出这一命题:cogito, ergo sum(我思,故我在)来表达主体概念。“我思”乃是指思维活动或理解活动。人是在思维或理解活动中来表现自己的理解力的,因此,“我思”所指向的是思维的出发点,即,作为理解力的思维主体。他说:“我是什么东西呢?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在怀疑,理解,确定,否定,向往,拒绝,以及想象和感觉的东西。” 笛卡尔继续指出,这个思维主体乃是知识的基础。作为知识的基础必须有两个基本条件:自明和不被决定。在思维活动中,思维主体已被指称,因而它的存在是自明的。很显然,当它的存在被否定时,它已被肯定了,因为它就是“否定”这一思维活动的主体。而且,思维主体是作为思维活动的出发点而存在的,因而它就是一切思维活动的基础;在它之上不可能有其它的存在来作为它的基础。如果它以其它的什么东西为基础,它就不是思维的出发点,而它的存在也不是自明的。因此,笛卡尔说:“对于这个心灵[即思维主体]我还能说什么呢?我只能认为在我里头没有什么东西在我的心灵之上。” 
这个作为理解力的思维主体既是思维的出发点,也是理解的判断者。思维主体不依赖于任何其它东西,当它对一种观念或想法加以评价时,它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力给出判断。作为判断者,笛卡尔认为,思维主体所依据的标准是,一种思想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显现为清楚明白。比如,上帝这一观念是清楚明白的,因为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上帝观念清楚表达了人心中的完善观念,所以,上帝这一观念就是真的;所以上帝存在。这里的“清楚明白”乃是由思维主体来决定的。 
不难发现,笛卡尔的主体概念和路德的良心概念,就理解的角度看,是非常相近的两个概念。它们都是作为理解力而存在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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