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真理观及西方思想史上的真理观(7)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是理解的出发点和判断者。所不同的是,路德的良心在他的宗教体验中是依赖于神的启示的,因而尽管良心是判断者,但它不能判断神的存在。良心在神面前丧失了判断力。这一点在路德看来是“清楚明白”的。而笛卡尔的主体是一切的判断者,因而神的存在也在它的判断之中。这一点在笛卡尔看来也是“清楚明白”的。然而,这两个“清楚明白”之间的差异却是主体真理观的确立过程。从笛卡尔开始,由于主体概念的完全确立,人们关于真理问题的讨论就不再追究主体作为真理判断者的是如何可能这样的问题了。问题转化为,作为真理的判断者,主体是如何判断真理的? 
根据笛卡尔,人们在判断时所依据的是“清楚明白”,而各人的“清楚明白”又各不相同,那么,人们如何能够在真理问题上求得一致呢?当我们使用真理二字时,在预设上它是普遍唯一的。实际上,笛卡尔在论证他的“我思,故我在”时,给出了相当严谨的逻辑推演(笛卡尔推崇欧几里得几何学,并认为哲学家也要使用类似的推演方法)。这种逻辑推演要求人们在真理问题上走向唯一性。因此,在他的观念里,“清楚明白”作为真理标准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态度。不过,这“清楚明白”究竟该如何把握和操作?笛卡尔对此鲜有讨论。为了使这个“清楚明白”可以把握和操作,霍布斯(Thomas Hobbes,英国哲学家,1588-1679)根据欧几里得几何学原则,认为哲学也能够通过逻辑推演来达到普遍真理。他对哲学是这样定义的:哲学是“一种关于结果或现象的知识。我们是通过真理演算来得到这些知识的。演算的基础是我们先前拥有的关于它们的原因及其派生物的知识。当然,这些关于原因及其派生物的知识也可以通过它们的结果来获得。” 如果把哲学的对象理解为这样一种在几何学意义上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那么,原因和结果之间就是一种必然性关系。进一步,当认识揭示了这必然性时,人们就“清楚明白”地演算了真理。这便是霍布斯的哲学定义所引导的结论,在欧洲近代哲学家当中被普遍接受。 
必然性概念是近代哲学的基础概念,同时也是主体真理观的基础概念。我们注意到,几何学上命题之间的演算,如果正确的话,结论必然是单一的。这是几何学式的必然性概念。仅仅停留在这里,我们谈论的还不是一个哲学概念。关键的是,如霍布斯所做的,必然性被归为认识对象的根本属性。当人们谈论认识对象中的必然性时,必然性就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进入我们的哲学语言。就认识乃是认识对象而言,揭示必然性就是认识的根本任务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对象被设定为拥有必然性时,对象概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客观真理观并没有对对象的内容作任何的设定。因此,它可以是有序的,也可以不那么严格有序。虽然人们也在谈论因果关系,但这里的因果关系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偶然的。因此,人们对对象的认识不是以是否揭示了必然性作为主要任务。认识的任务是正确地反映对象,如果对象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认识就必须反映这必然关系;如果是偶然的,则认识就要反映这偶然关系。无论如何,当认识符合了对象时,真理就实现了。然而,在主体真理观这里,对象被设定为拥有必然性,因而,认识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对象的内在必然性。人们关于必然性的认识是通过命题演算来实现的;对于真理认识来说,首当其冲是建立完整的内在逻辑一致的概念体系。相应地,简单的符合论在这里就没有地位了。 
进一步,人们发现,对象概念必须重新定义。近代哲学在设定对象的必然性时,开始时天真的以为这必然性是客观的自在的。然而,深入分析考察这拥有必然性的对象概念,人们不得不放弃认识对象的自在性客观性,并转而主张对象是主观设定的。这个分析首先由贝克莱(George Berkeley,英国哲学家,1685-1753,)提出,休谟(David Hume,英国哲学家,1711-1776)加以展开,并由康德(Immanuel Kant,德国哲学家,1724-1805)作全面系统论述。 
康德把这个分析看作是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 康德谈到,人们往往以为在认识论上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关系是对象自在而且在先,并决定主体的认识结构。主体关于对象的知识都是由对象的内在构成所决定的。如果认识过程是这样的,康德说,认识是不可理解的。人在认识事物时不可能是空白一片。比如,人们在认识中进入未知领域时不可能是空空而去的。人首先根据自己的现有知识对这未知领域作出各种预测,对其中的内在构成给出一定的设定;然后根据这些现有的知识开始进入这未知领域。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康德称为认识的在先性。很显然,认识的在先性和对象决定主体的说法是不能相容的。他说:“如果直观[即人的认识]必须符合对象的构成,那么我就看不到我们如何能对它们[即对象]有任何的在先性认识。但是,如果对象(作为感官的对象)是符合我们的直观机能的构成的,那我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可能性。” 因此,康德认为,自在而在先的对象概念在认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他称之为“物自体”。而在认识论上,对象必须是被规定的。 
主体对对象的设定,在康德看来,不是作为判断。比如说,我们对一件事情的认识,在认识活动之初我们就对它有在先的设定。这些设定并不就是最后结论,而是作为我们的认识活动的指导或出发点。如无这些设定,我们的认识活动就无法开始。康德用法官审案来比喻这样一种认识活动。法官在问话之前对案子已有一定的材料并有初步的看法。他的问话目的是从证人中找到证据来证实他的想法或澄清他的疑问。因此,法官不是漫无目的地问问题的。对于一个认识者来说,康德认为,他对对象的设定必须回到对象那里,强迫对象回答他的问题。这里的“强迫”也就是指实验。如果他的在先设定是正确的,对象在实验中就必然作同意性的回应,即实验成功。 
主体对对象的在先设定及其回归经验是康德主体认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主体在先设定对象是按一定规则和模式进行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这种设定活动给出了深入的分析和描述。从时空直观形式对感性事物的设定,到范畴理念对事物关系的设定,康德提供了一个博大精深的主体主义认识论。康德关心的是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分析,但对于真理问题则谈得不多。在他看来,从上述两条原则出发,检验真理的标准有两条。其一,任何理论体系,就其作为对对象的在先设定而言,必须遵守逻辑无矛盾原则。因此,拥有逻辑矛盾的理论体系是不能成为真理的。其一,在先设定必须回到经验中。或者说,作为真理的理论必须受到经验支持。我们看到,真理必须是逻辑上无矛盾的理论这一条原则是近代哲学的必然性预设的逻辑结论。但是,回归经验如何可以是真理检验原则呢?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回到康德对经验的理解上来。 
客观真理观认为经验是接受外界刺激的过程。比如,人们在观看一个对象时,对象通过人的感官器官而进入人的心灵,形成印象。这是最初的经验。如果我们关于这对象的认识是正确的话,一定是符合对象的原始状态的。怎样判断我们的认识是否符合了对象呢?我们或者可以想象这种状况:一手拿着我们的知识,一手拿着对象,然后加以比较。这种状况也就是我们在观察事物时的经验;因此,检验真理也是要通过经验的。在客观真理观的处理中,主体在其最初经验中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刺激;而在检验真理的经验中,主体虽然有了关于对象的知识,但在比较中不能对对象有任何的作用,因而还是被动的。这样的经验观导致了客观真理观的破产,如希腊怀疑主义所论证的。 
康德的经验概念是以近代科学的实验概念为基础的。实验概念强调通过数学演算和模型设计来控制实验过程。用康德的话来说,强迫自然回答问题。他是这样定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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