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道德认知内涵的谱系学考察(10)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德规范概念必须具有明确性。参与者凭直觉就可以知道该如何参与论证。尽管他们接手的是断言命题的论证,而且也不知道,道德的有效性要求是否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加以判断,但他们可以推想,论证规范究竟意味着什么。不过,话语原则\"D\"在操作过程中所缺乏的是一种论证原则,它可以告诉我们如何论证道德规范。 

  普遍化原则\"U\"是在话语原则\"D\"的影响下形成的,但它不再是一种外展性的原则。它所表明的是: 

  一个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在于: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来。 

  对此,我们可以作三点评述:首先,在\"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中发挥作用的,是每个参与者的实用理由和伦理理由。在输入理由时,应当避免把个别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边缘化,对参与者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保持解释学的敏感性。其次,相互接受视角(一个人的视角被大家所接受),要求的不是移情(Einfühlung),而是通过解释介入到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当中,而参与者必须为修正他们对自我和他者的描述保留余地。最后,\"共同自愿接受\"这一目的明确了这样一个内容:参与者提出的一切理由都必须彻底消除掉与行为动机相关的意义,并在对等尊重的前提下具有一种认知意义。 

  (c)只要(这样一种)论证规则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实用性,并且不会带来反直觉的结果,参与者本人或许就会对它表示满意。必须阐明的是,由此展开的论证实践所揭示的是能够获得普遍赞同的规范,比如人权。但在道德理论家看来,论证还缺少最后一个步骤。 

  我们尽管可以设定,话语实践和论证实践适用于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哪怕不一定是制度化形式的实践,至少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实践),而且这样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没有什么其他的替代手段。就论证实践的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而言,我们很难对话语原则的中立性提出质疑。但是,在把普遍化原则\"U\"向外扩展过程中,一种种族中心论的前理解以及一种没有得到其他文化认可的善的概念可能就潜伏了进去。如果对道德视角的解释是内在的,也就是说,根据的是,我们知道我们在论证实践中的所作所为,并且,这种解释具有说服力,那么,用普遍化原则\"U\"来理解道德性,就可以消除对欧洲中心论偏见的怀疑。因此,话语伦理学的论证观念在于,普遍化原则\"U\"与话语原则\"D\"当中所表达的规范论证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可以从一般论证前提的潜在内涵当中推导出来【64】。 

  凭直觉,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但任何一种形式的论证都要求对意义和\"先验论据\"展开规范性的讨论【65】)。我在这里仅想从现象学的角度指出,论证的意图在于,相互阐述并信服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性,正方提出陈述,同时就是用来应对反方和捍卫自己的。论证实践当中建立起了一种合作竞争机制,共同寻求更好的论据,在此过程中,参与者追求的目标始终是沟通。竞争可以导致\"合理并令人信服的\"结果,这一推测是建立在论据的说服力基础之上的。当然,所谓好的论据或糟的论据,本身就是可以讨论的。因此,一个命题可以得到合理的接受,说到底要取决于理由,取决于论证过程自身的固有特征。我在这里只想列举其中最重要的四个特征: 

  ·不管谁,只要能作出相应的贡献,就应当允许他参与论证;   ·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均等的机会,在论证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与者必须言出心声; 

  ·交往必须同时摆脱外在强制和内在强制,以便只有更好理由的说服力能促使人们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 

  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信赖论证,并且至少要提出这些实用前提,那么,在实践话语当中,只有那些同等尊重所有人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理由才会发挥作用,原因在于: 

  ·所有当事人组成了公共领域并都得到了包容;   ·参与者享有同等的交往权利。 

  由于没有欺骗和强制,因此,只有理由可以决定有争议的规范是否会获得赞同。在所有人相互都以沟通为取向的前提下,这种\"无强制\"的接受只能依靠\"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常有人提出循环异议【66】,对此,这里要指出的是,一般论证前提的内涵决不是在道德意义上才具有\"规范性\"。因为,包容性只是意味着进入话语不受任何限制,而不是指任何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都具有普遍性。交往自由在话语当中是均等分配的;话语自身也要求具有真诚性,所有这些是指论证义务和论证权利,而决不是指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同样,\"无强制性\"涉及到的是论证过程本身,而不是论证实践之外的人际关系。论证游戏的构成规则决定着论据和肯定/否定立场的相互交换。它们所具有的是可以证明命题的认知意义,而不是直接推动行为的实践意义。 

  话语伦理学论证道德视角的关键在于,认知游戏的规范内涵只有经过论证规则才会转变为对行为规范的选择,而且,这些行为规范和它们的道德有效性要求一道贯彻在实践话语当中。单纯依靠必要论证前提的先验强制,并不能得出道德的约束力;相反,道德约束力存在于实践话语的特殊对象之中:即话语理由所涉及到的规范。对此,我想着重归纳如下:普遍化原则\"U\"可以根据论证前提的道德内涵,辅之以一种规范论证的概念来加以阐明。 

  上述论证策略在承担阐明重任的同时,还面临着一个谱系学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背后隐藏着一些现代性的理论立场【67】。依靠普遍化原则\"U\",我们通过反思的方法(这是一种证明完成行为式自我矛盾的论证形式,主要是用来确定一般的论证前提,但我们这里不在加以讨论【68】)掌握了一种规范实质,它在后传统社会里似乎还有剩余,并保存在以沟通为趋向的行为和论证当中。 

  最后则是规范应用问题。因为,有了克劳斯·君特(Klaus Guenther)【69】所阐明的适当性(Angemessenheit)原则,道德视角才能完全适用于单称的道德判断。论证话语和应用话语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由此可见,在严格的道德视角考察下,实践问题发生了分化:正确共同生活的道德问题与合理选择的实用问题以及好的生活的伦理问题分化了开来。此外,通过回顾,我清楚地认识到,普遍化原则\"U\"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话语原则,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个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道德问题【70】。当然,话语原则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问题,比如政治立法者的协商问题或法律话语问题等【71】。 

注释: 
【1】 请参阅P. F. Strawson,Free and Resentment,London,1974。 
【2】 请参阅哈特(H. L. A. Hart):《法律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Rechts),Frankfurt am Main,1973,第155页。 
【3】 关于道德意识的现象学,请参阅温格特(L. Wingert):《共同感与道德》(Gemeinsinn und Moral),Frankfurt am Main,1993,第3章。 
【4】 哈贝马斯(J. Habermas):《内在超越与此岸超越》(Transzendenz von innen, Transzendenz ins Diesseits),载其:《文本与语境》(Texte und Kontexte),Frankfurt am Main,1991,第127-156页;此外请参阅施密特(Th. M. Schmidt):《内在超越》(Immanente Transzendenz),载豪塞(L. Hauser),诺德霍芬(E. Nordhofen):《概念的网络:宗教哲学分析》(Im Netz der Begriffe. Religionsphilosophische Anlyse),Freuburg,1994,第78-96页。 
【5】 关于\"正义\"(Gerechtigkeit)和\"团结\"(Solidarit?t),请参阅哈贝马斯(J. Habermas):《话语伦理学》(Erl?uterungen zur Diskursethik),Frankfurt am Main,1991,第15页及下两页,第69页及下两页; 
【6】 哈贝马斯(J. Habermas):《后形而上学思想》(Nachmetaphysisches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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