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道德认知内涵的谱系学考察(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崩溃之后,随着向世界观多元主义社会的转型,道德律令再也无法从上帝的超验角度出发公开作出论证了。从这样一个超越世界的角度出发,世界完全被对象化了。\"道德视角\"应当从世界内部对这个视角加以重建,把它纳入到我们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范围当中,而又不失去与整个世界保持距离的可能性以及全方位观察世界的普遍性。但是,有了这样一种朝着\"内在超越\" 【4】的视角转型,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抛弃了上帝的人的主观自由和实践理性能否为规范和价值的约束力提供有力的证明;在一定情况下,应然的权威性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在世俗的西方世界,日常道德直觉集中表现在宗教传统的规范实体当中(尽管这种宗教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失去了作用,纯粹成了私人事务),尤其突出表现在犹太教的正义道德(《旧约》)和基督教的仁爱伦理(《新约》)当中。这些道德直觉还将继续贯彻在社会化过程当中,或许通常会潜在地或以别的什么名义表现出来。道德哲学如果把自己看作是对日常道德意识的重建,那么,它就会面临着挑战,并且不得不去考察,这一实体当中哪些内容可以得到合理证明。 

  《圣经》当中流传下来的先知学说已经提供了一些解释和理由,使道德规范得到了公众的相信;它们解释了,上帝的律令为何不是盲目的指令,而是具有认知意义的指令。我们不妨这样来认为:这种道德本身在现代生活语境中没有功能等价物。也就是说,道德的语言游戏不能用纯粹的行为控制来代替。这样,现象学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的认知有效性意义的论述就向我们提出了如下的问题:被接受的价值和规范的说服力是不是一种类似于先验表象的东西,或者说,在后形而上学前提下,它是否也可以得到论证。道德哲学本身无须提供理由和解释,用以取代世俗社会中失去意义的公共的宗教理由和宗教解释;但是,道德哲学或许应当说明,哪种理由和哪些解释可以保障道德的语言游戏即便在没有宗教支持的情况下也会具有充分的说服力。针对这样一个谱系学的问题,我想(A)回顾一下我们道德律令的一神论的有效性基础,并(B)进一步明确现代在发生的时候所提出的挑战。 

  (A)《圣经》把道德律令还原为上帝的启示录。这些道德律令要求绝对服从,因为它们建立全能的上帝权威之上。因此,应然的有效性只是带上了一种\"必然\"的品质,它反映了一位主权者的无限权力。上帝可以强迫我们臣服。但是,这样一种唯意志论的解释并没有赋予规范有效性以一定的认知意义。只有把道德律令解释成为绝对公正、绝对善良而又无所不知的上帝的意志表达,规范有效性才会获得认知意义。道德律令并非源于一个全能的创世主的专断意志,而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创世主的意志表达,比如,公正而又善良的救世主。创世秩序和救赎历史这两个方面都为神圣律令的可信性提供了神学本体论和(soteriologisch)的理由。 

  神学本体论的论证立足于创世主的智慧立法所建立的世界结构。在创世纪当中,人以及人的共同体被放到了一个突出的位置上,这样,人也就获得了其\"定性\"。随着创世形而上学的建立,宇宙学所论证的伦理学自然法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它源于亚洲宗教的非人格世界观以及古希腊哲学。事物就其本质而言,具有一种目的论的内涵。人也是这样一种存在秩序的组成部分;人从这个存在秩序当中可以了解到,自己是谁,自己应当是谁。这样,道德法则的合理内涵便从一切存在者的理性机构那里获得了本体论的公证。 

  道德律令的论证则立足于救世主的公正和善良。世界末日一旦来临,救世主就会莅临人间,兑现他的(与道德条件和法律条件密切相关的)救赎诺言。救世主既是审判者,又是拯救者。根据他的律令,上帝对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作出合乎其功德的评判。在此过程中,上帝的公正为他的评判提供了保证:任何一个人都享有非他莫属的生活历史;与此同时,上帝的善良原谅了人类精神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人类本性中本来就有的罪责。道德律令通过两种方法获得了合理意义,一方面,它们指明了个人的救赎道路,另一方面,它们又得到了不偏不倚的应用。 

  当然,有关道德律令的言论也会出现误导,比如,救赎途径不是规则系统,而是一种获得上帝支持并具有示范性质的生活方式。这就是追随基督的意义之所在。其他的宗教,甚至具有智者理想和沉思方式的哲学,也把它们学说当中的道德实质浓缩为示范性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在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当中,正义还是与一定的好的生活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在人际关系当中的一举一动,都要以示范性的生活方式作为榜样。 

  此外,以人格形式出现的上帝从一开始就决定着每个人的命运,他允许我们把道德的两个方面彻底区分开来。每个人与上帝都有着双重交往关系,他既是信徒团契的一员,与上帝之间建立起盟约关系,又是一个具有自身生活历史的个体,在上帝面前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样一种交往结构决定了以上帝为中介的道德关系主要表现为团结(Solidarit?t)与(严格意义上的)正义(Gerechtigkeit)。作为一般信徒团契的成员,我与其他同志一样都是\"我们中的一员\",相互之间有着团结关系;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体,我有义务平等尊重其他所有人,把他们都当作不可替代的个体加以对待。建立在同盟基础上的\"团结\"是一种社会联系,它把所有人都组织了起来:每个人都要对其他人负责。相反,无情的平均主义\"正义\"要求我们充分注意到每一个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差异:每个人都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差异性【5】。犹太教-基督教传统把团结和正义看作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使我们注意到同一交往结构的两个不同方面。 

  (B)随着多元主义世界观的出现,在现代社会里,宗教以及其中的伦理便不再是一种所有人都认可的道德的公共有效性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无论如何都再也不能用理由和解释加以说明了,因为这些理由和解释是以超验的创世主和救世主的存在和作用为前提的。这样,一方面是本体论神学对客观合理的道德准则的公认,另一方面则是 把道德准则的公正运用与值得追求的客观救赎财富联系了起来。此外,形而上学基本概念以及相应的解释范畴的贬值,也与认知权威的转移密切相关;所谓认知权威的转移,就是指它从宗教学说进入了现代经验科学当中。有了形而上学的本质概念,断言命题与相应的表现命题、评价命题以及规范命题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消失了。所谓\"客观合理\"的东西,只能这样来加以证明:正义和善的基础在于规范的存在者自身当中;所谓\"客观上值得追求\"的东西,也只能这样来加以证明:救赎历史的目的论确保完全公正的状态能够得到实现,而且其中同时还蕴涵着具体的善。 

  这样一来,道德哲学也就建立在了一种\"后形而上学论证水平\"之上。这主要意味着,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上帝的视角失效了;从内容上来看,创世秩序和救赎历史失去了意义;从理论策略上来说,那些从逻辑上区分不同以言行事命题的本质概念也变得不灵了【6】。没有了这些必要的工具,道德哲学必须对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的有效性意义加以论证。 

  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有四种反应在我看来缺乏说服力,但我在下文将不再予以深入讨论: 

  ·道德实在论(moralischer Realismus):它试图用形而上学的手段重振对规范和价值的本体论证明。它坚持认为,可以从认知的角度把握世界中的事物,因为世界中的事物具有本质的力量,能够引导我们的愿望,约束我们的意志。由于这些规范的源泉无法再用总体性的世界观加以解释,问题也就进入了知识论领域:对于和事实命题相似的价值判断,必须设定一个类似于感知的经验基础、一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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