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道德认知内涵的谱系学考察(9)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谈。谓项\"p\"的\"谨慎\"运用可能有充分的理由,但也可能还是不真实的,这就使我们注意到了,作为命题特征的\"真值\"与作为表达的语境特征的\"合理可接受性\"之间是存在着意义差异的【55】。在论证视界范围内,这种差异可以看作是\"在我们语境中的论证\"与\"在任何一种语境中的论证\"之间的差别。反之,我们通过把我们的论证过程略微加以理想化,就可以消除这一差异。由于我们坚持\"p\",并要求\"p\"具有真实性,因此,我们承担了论证的义务,使得\"p\"能够经受得住可能出现的一切异议,而且我们也意识到了我们可能会出错【56】。 

  我在这里更加关注的还不是真理与论证之间的复杂关系,而是摆脱了协同论内涵的真值概念是否可以理解为特殊的有效性问题,而且,这种一般有效性概念的引入是由于有效性要求得到了话语的兑现。这样就打开了一个抽象的空间,可供我们用来安排规范的有效性,这里的规范有效性特指道德有效性。道德规范(乃至一般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和单个的律令可以看作是类似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两种有效性概念的一致之处在于用话语兑现相应有效性要求的程序,区别则在于一个涉及到社会世界,另一个则涉及到客观世界。 

  社会世界,作为正当人际关系的总和,只有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才可以进入,并且具有历史性,因此,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认为,它和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能够加以客观描述的客观世界之间有着存在论意义上的不同【57】。社会世界是和意向、观念、成员的实践以及语言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对客观世界的描述,但不适用于客观世界本身。因此,用话语来兑现真实性要求和兑现道德的有效性要求,两者有着不同的意义:一方面,话语共识表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得到了满足;另一方面,话语共识支持的是:一个规范值得承认,并且本身就满足了规范的有效性条件。如果说可以合理接受只是表明了断言命题的真实性,那么,它对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则具有构成意义。道德认识和理论认识一样,构成过程和发现过程是纠缠在一起的。 

  我们无法支配的是道德视角,而不是独立于我们描述之外的道德秩序。道德视角硬是出现在了我们面前。我们无法支配的不是社会世界本身,而是论证过程的结构和程序,论证过程同时创造和发现共同生活当中的正确规范。按照自我立法模式构想的道德判断所具有的构成论意义不容丧失,但它也不能对道德论证的认知意义构成破坏【58】。 

 九 

  话语伦理学对一种平等尊重和团结所有人的道德的内涵作出了证明。当然,话语伦理学论证的途径主要在于:对宗教的有效性基础发生动摇的道德传统合理加以重建。如果话语理论对于绝对命令的解释依然还和这一发生不同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谱系学就会对证明道德判断认知内涵这一目标构成障碍。因为缺少的是一种有着道德视角的道德理论。 

  任何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在向现代世界观多元化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认识到了如下两难情况:即尽管他们关于基本道德规范的背景共识已经不复存在,但他们还是一如既往地用理由来争论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那么,他们就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而话语原则就是对这种尴尬处境的一种回应。他们被纠缠在需要调节的行为冲突之中,虽然公共的习性已经丧失,但他们还是把这些冲突看作是道德冲突,并认为可以通过论证来解决这些冲突。以下我们所描述的不是\"原初状态\"(Urzustand),而是在现实条件下\"原初状态\"付诸实现的理想途径。 

  我的出发点在于: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冲突。因此,他们首先就要尝试进入话语状态,并在世俗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共同的伦理观念。但是,由于多元社会中生活条件千差万别,这样一种尝试肯定要遭到失败。参与者也知道了,对实践当中潜藏的评价进行批判,导致了不同的善的概念。我们不妨假设,他们坚持了他们的沟通意图,也不愿意用一种纯粹的生活方式来代替受到破坏的公共道德生活。 

  在对规范内涵缺乏实质性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参与者就注意到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的状态: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参与到了通过语言沟通而建立起来的交往生活方式当中。由于这些交往过程和生活方式有着共同的结构特征,因此,参与者或许就会发生疑问:奠定共同取向的规范内涵是不是就隐藏在它们当中。从黑格尔到洪堡和米德的理论传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指出,交往行为与相互依赖关系、交往的生活方式与相互承认关系是纠缠在一起的,因而具有一种规范内涵【59】。由此可见,具有完整的主体间性社会化形式和视角结构的道德包含的是一种本真的意义,和个体的善没有什么关系【60】。 

  但是,仅仅依靠交往生活方式的特征,还不足以说明,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成员为何一定要超越他们的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又为何一定要进入一种对等和包容的普遍主义承认关系当中。此外,试图避免错误抽象的普遍主义观念必须充分利用交往理论的观点。个人只有在社会化过程中才能个体化,由此可见,道德关注同时也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个体以及社会成员【61】,也就是说,道德关注把正义与团结联系了起来。所谓平等对待,是指平等对待这样的人,他们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意识到了他们的共同属性。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绝对差异【62】。对差异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要求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平等尊重,这种尊重就是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 

  可是,我们又该如何来论证向后传统道德的转型呢?义务扎根在交往行为当中,并且具有传统特征,自身【63】并没有逾越家庭、部族、城市或国家的范围。交往行为的反思形式则不是这样:论证自身超越了一切特殊的生活方式。因为,在理性话语的实用前提当中,交往行为所设定的规范内涵获得了普遍化、抽象化和无限化,也就是说,扩展到了整个包容性的共同体,只要主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并且可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不能把他们排挤在共同体之外。这种观念为我们摆脱如下处境提供了出路:参与者已经失去了其本体论神学的支持,只能自力更生,为自己建立规范的取向。如前所说,参与者唯一所能依靠的就是他们实际上已经拥有的共同性。在遭受最后一次挫折之后,这些共同性凝聚成了话语语境的形式特征。这样,所有人最终都进入了实践话语和合作关系当中。 

  这是一个十分脆弱的基础,但是,这种共同体的内涵中立性在面对世界观多元论的尴尬局面时可以说还意味着一种希望。如果共同实践过程中的交往形式自身能够促使所有参与者对道德规范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那么,我们就可以为规范共识的传统论证内容提供一种等价物。失去的\"先验的善\",只能用话语实践当中的\"内在性\"来加以补偿。由此出发,我认为,道德理论对于道德视角的论证需要三个步骤: 

  (a)如果话语实践本身是公正判断道德问题的唯一资源,那就必须用话语实践的自我指涉形式来代替道德内涵。正是这样一种观念概括了话语原则\"D\":只有那些在实践话语当中得到所有当事人赞同的规范才可以提出有效性要求。这里的\"赞同\",是在话语前提下得到的,意味着一种用认知理由建立起来的共识;我们不能认为,赞同就是所有人从自我中心主义角度作出的协商。但是,话语原则应当使论证形式,也就是实现话语共识的途径具有开放性。话语原则\"D\"并没有假定,离开实质性的背景共识,完全可以对道德规范加以论证。 

  (b)话语原则\"D\"明确了有效规范如果可以论证所要满足的条件。在此过程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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