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现状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5
2、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开展好监督检查,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高原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一级预算的同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负责组织城市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高原城市的公安消防大队要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任务的基础上,将自觉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想方设法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在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和认真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城市的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对策,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和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其次,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逐步解决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问题,实现机构落实、制度措施健全、器材设施装备齐全的整体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城市的重要公共消防力量,是适应快速扑救火灾,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火灾(重特大火灾)和社会应急救援等训练,实行公安消防队伍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联动的战略战术,增强消防队伍有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能力。
3、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消防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水平。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否有力,直接关系到隐患的存在概率大小,当前许多建筑物都逐渐达到了高层,这就需要在建筑审核把关和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来适应城市的变化,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为城市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针对高原建筑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人民安宁就是幸福”的原则,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由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城市建筑工程新、改、扩建项目(含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前期和在设计部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要提前介入,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布局和分隔、电气设备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和完善消防设施为主要审核内容,凡是有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严格按规范进行修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核发出审核意见书后,要及时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也不容忽视)。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坚决不允许其投入使用。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单一(指单位规模较大)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筑物业管理人员、防火负责人、消防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懂得常用建筑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维修保养等消防知识,努力提高他们自查、自改、自救的能力,督促他们完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建筑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城市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高原城市的建筑大多为石木或土木结构,耐火等级低,生活用火、用电较多,用电线路老化,特别是一些单位及私营门市电线的布局极不合理,有些甚至像蜘蛛网一样的布局,线与线的接头间没有绝缘胶带包扎,没有按技术标准进行穿管敷设,城市内私营业主的消防意识不强,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器材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没有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或开业,导致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火灾隐患十分突出,这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汇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城市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对他们广泛进行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重特大火灾案例培训学习和宣传教育,不断使城市公民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的基本知识,唤起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树立城市公民正确的消防安全观念,提高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克服侥幸心理。其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严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应明确指出,给予批评指正,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或当场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突出、危险性大、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验收。对逾期不改和拒不采纳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在认真细致地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主管和消防安全负责人以及个人进行从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确保和维护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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