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保险中抵押权保险利益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5-03
摘要:抵押保险是担保物权保险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本文结合主要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了再认识,首先对实际操作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接着进入了英美法系担保保险的做法,最后对我国抵押权保险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财产保险;抵押权保险;利益
一、引言
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利益,应当允许抵押权人以投保人的身份进行投保。
李某在进行个体经营时,缺乏流动资金,向张某提出借款,愿以自己的轿车作抵押,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以防万一,李某同意,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中签上张某的名字。后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此后,张某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不是张某所有或使用的,因而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张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抵押车辆的状况关系到其利益,决定债权最终能否实现,张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张某对作为抵押物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从该案来看,抵押保险是很简单的,但是实践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
二、抵押权保险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1.重复保险问题
在该案中,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之前就自己的所有权进行投保,此时抵押权人的保险与所有权人的保险会不会发生重复保险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形。因为,两个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相同的,不符和重复保险关于保险利益相同的规定。
2.如何安排抵押保险
从理论上讲,抵押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权人取得保单项下的收益,保险人在赔偿的范围内取得相应的代位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取得抵押权人在抵押贷款中的一切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的情形较少,仅在少数极端的情况下才有,比如抵押权人对借款人安排的保险不信任。这是因为抵押权人不希望负担保险费。同时,在抵押人另行选择保险人投保的情况下,也不利于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存在抵押贷款双方合谋欺诈的可能,所以保险人更倾向于签发下面这种保险单——联合抵押保险单。
三、英美法系关于抵押保险的引用——联合抵押
联合抵押是英美法系中用的比较频繁的一种抵押保险方式,在此我们对其进行沿引,以期对我国的抵押保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联合抵押单,即用同一张保单联合抵押双方的利益,就是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投保,联合承保抵押双方的权益。这样做方便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监管,减少欺诈的可能性,同时避免由于双方的利益在两个不同的保险人处投保而产生的麻烦。而且这种承保方式是符合逻辑的,谁有利益,这张保单就保护谁的利益。随着抵押贷款的清偿,所有权人的资产在增加,对于所有权人的保障也自动增加。况且,在正常情况下,联合形式的保单要求的保险费要比分别办理两份保险单的保险费要低一些。
使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操作方法:
1.保单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可以转移给抵押权人
这种保单的好处在于抵押人将保单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自己还拥有对财产的利益和对保单的收益权,一旦发生损失,它对超过未偿还借款部分的损失有赔偿请求权。但是这样的保单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没有发生实际上的财产转移,抵押人仍然是保单的所有人,保单的有效性也取决于投保人的行为,而抵押权人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所以保单抵押人在转让保单之前可能使该保险单已经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抵押权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不享有损失发生后就有关问题,比如损失公估或理赔计算方法等方面与保险人讲行磋商的权利,一旦保险人和抵押人为了快速理赔而同意低价估算,抵押权人也无能为力。
2.保单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转让
这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更不利于抵押贷款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除了负有向投保人(抵押人)支付赔偿金义务外,没有其他任何的义务。
3.在保单中增加保护抵押权人的条款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给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抵押人使保单利益丧失的行为,保险实践中多用抵押借贷条款来实现这个目的。一般情况下该条款包括两方面内容。(l)规定投保人若要撤销保单,必须提前十天通知抵押贷款人;(2)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抵押人)没有提出索赔主张,允许抵押权人依据该保险单提出索赔。这个条款既可以作为保单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批单附在保险单背面。根据这个条款,保险人承诺按照抵押权人的利益对其进行保障,而不受抵押人任何行为的影响。这样的规定使得抵押权人成为合同的一方,具有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保障抵押权人的方法相比,抵押贷款条款的缺陷相对较少。
实践中,依据这项条款,损害发生后,保险人经常开出一张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两人姓名的支票,让他们在这张支票上背书提款,此时保险人就履行了对这两方的义务。收到这样支票的两人可以自己协商处理这笔赔款,双方可以将赔偿金全部或部分归为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也可以将保险金归为抵押人,然后由他按照原计划还款。但是不管如何分派,抵押权人有权取得这笔保险赔偿金。
关键词:财产保险;抵押权保险;利益
一、引言
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利益,应当允许抵押权人以投保人的身份进行投保。
李某在进行个体经营时,缺乏流动资金,向张某提出借款,愿以自己的轿车作抵押,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以防万一,李某同意,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中签上张某的名字。后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此后,张某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不是张某所有或使用的,因而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张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抵押车辆的状况关系到其利益,决定债权最终能否实现,张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张某对作为抵押物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从该案来看,抵押保险是很简单的,但是实践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
二、抵押权保险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1.重复保险问题
在该案中,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之前就自己的所有权进行投保,此时抵押权人的保险与所有权人的保险会不会发生重复保险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形。因为,两个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相同的,不符和重复保险关于保险利益相同的规定。
2.如何安排抵押保险
从理论上讲,抵押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权人取得保单项下的收益,保险人在赔偿的范围内取得相应的代位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取得抵押权人在抵押贷款中的一切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的情形较少,仅在少数极端的情况下才有,比如抵押权人对借款人安排的保险不信任。这是因为抵押权人不希望负担保险费。同时,在抵押人另行选择保险人投保的情况下,也不利于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存在抵押贷款双方合谋欺诈的可能,所以保险人更倾向于签发下面这种保险单——联合抵押保险单。
三、英美法系关于抵押保险的引用——联合抵押
联合抵押是英美法系中用的比较频繁的一种抵押保险方式,在此我们对其进行沿引,以期对我国的抵押保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联合抵押单,即用同一张保单联合抵押双方的利益,就是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投保,联合承保抵押双方的权益。这样做方便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监管,减少欺诈的可能性,同时避免由于双方的利益在两个不同的保险人处投保而产生的麻烦。而且这种承保方式是符合逻辑的,谁有利益,这张保单就保护谁的利益。随着抵押贷款的清偿,所有权人的资产在增加,对于所有权人的保障也自动增加。况且,在正常情况下,联合形式的保单要求的保险费要比分别办理两份保险单的保险费要低一些。
使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操作方法:
1.保单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可以转移给抵押权人
这种保单的好处在于抵押人将保单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自己还拥有对财产的利益和对保单的收益权,一旦发生损失,它对超过未偿还借款部分的损失有赔偿请求权。但是这样的保单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没有发生实际上的财产转移,抵押人仍然是保单的所有人,保单的有效性也取决于投保人的行为,而抵押权人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所以保单抵押人在转让保单之前可能使该保险单已经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抵押权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不享有损失发生后就有关问题,比如损失公估或理赔计算方法等方面与保险人讲行磋商的权利,一旦保险人和抵押人为了快速理赔而同意低价估算,抵押权人也无能为力。
2.保单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转让
这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更不利于抵押贷款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除了负有向投保人(抵押人)支付赔偿金义务外,没有其他任何的义务。
3.在保单中增加保护抵押权人的条款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给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抵押人使保单利益丧失的行为,保险实践中多用抵押借贷条款来实现这个目的。一般情况下该条款包括两方面内容。(l)规定投保人若要撤销保单,必须提前十天通知抵押贷款人;(2)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抵押人)没有提出索赔主张,允许抵押权人依据该保险单提出索赔。这个条款既可以作为保单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批单附在保险单背面。根据这个条款,保险人承诺按照抵押权人的利益对其进行保障,而不受抵押人任何行为的影响。这样的规定使得抵押权人成为合同的一方,具有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保障抵押权人的方法相比,抵押贷款条款的缺陷相对较少。
实践中,依据这项条款,损害发生后,保险人经常开出一张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两人姓名的支票,让他们在这张支票上背书提款,此时保险人就履行了对这两方的义务。收到这样支票的两人可以自己协商处理这笔赔款,双方可以将赔偿金全部或部分归为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也可以将保险金归为抵押人,然后由他按照原计划还款。但是不管如何分派,抵押权人有权取得这笔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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