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5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产生此现象之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害怕和回避的心理。(2)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景、地点随意披露信息 [18],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并不属实。(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4)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上市公司往往对关联交易、企业财务指标、资金去向的利润构成、一些重大事项等不加披露,另外,还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隐瞒重要的会计信息 [19]。这样就造成了许多的“灰色领域”,管理层收购就在这种环境下进行,也就难免异质化。从我国近年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企业各自具体情况做出实质性的说明;有的虽然披露了价格,但没有披露价格确定的依据,使人无法判断这个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也就失去了披露的意义。另外,在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上,一般都是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这显然与事实有距离。 [20]
    
    从目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MBO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完全正面认可,再加上立法空白,故也不能有效地规范运作。鉴于目前状况,现阶段大范围、大规模地进行MBO,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21]。当然,这并不代表因噎废食,完全排斥MBO,关键是在探索中实施,在发展中规范,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的MBO就是其例。同时,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完整更加具体更有权威的规范MBO的法规,通过专门法明确实施MBO的条件;规范MBO的收购主体、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尤其是完善MBO信息披露;加强MBO的监督管理,等等。 [22]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以几个方面法律的完善,MBO政策的松动是必然结果。下面谈谈MBO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建设之内容——MBO的信息披露
    
    制度建设总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有一显著特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让居多,而且随着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更多地将在管理层控股的企业和现有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将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之间发生。 [23]现实中,企业和地方政府可能不愿意让中央政府知道它们所掌握的信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隐瞒正确的信息或的好处,同样,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相互隐瞒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设计的任务就是找到一种是陈述实情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最优选择的机制,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找到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 [24]。
    
    此种机制应能要求企业至少就管理层收购的动因及后续计划、价格及其确定的依据和收购资金的来源、支付方式,独立董事意见和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声明等方面 [25]做出详尽的披露,并积极促进中介机构参与这项工作,随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收购价格公正性所做的独立鉴证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在此方面的声明等,对于价格显失公平的收购方案坚决不予以批准,更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以促进管理层收购早日形成一套严格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机制。 [26]
    
    (二)制度建设之保障——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信息披露的意义就在于监督。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MBO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下大力度加强对MBO过程的监督,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制度之异化和扭曲。除了信息披露,对于通过购买非流通股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可以首先终止其上市,变成私人公司,待企业改造完毕方可上市,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管理层通过套现掠夺国有资产又可以避免出现新的管理层“一股独大”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MBO真正起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建立公开竞价机制确定收购价格,也是增强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方面。
    
    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MBO中的一些弱势投资者,这样就应当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27],对MBO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多了一层众目睽睽下的市场监督。
    
    (三)制度建设之健全——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光有制度还不等于彻底解决问题,特别是目前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成本还非常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惩戒力度很有限。因此违法违规行为还大量存在,对MBO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在司法、执法中体现,文本上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司法、执法才得以体现其价值,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通过树立法律权威,强化司法、执法操作体系建设应当是努力的方向。
    
    四、结语
    
    随着管理层收购在西方的广泛开展,各国纷纷效仿。迎合东方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呼声中,为了盘活国有资产,走出国有企业的发展困境,MBO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经历多年的长期试验,高昂的产权激励理论在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中渐行低落……
    
    MBO在中国之路将何去何从?我们不可一味地否定MBO,但又要看到“中国式”MBO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解决的方法最终还是要回到制度建设上来——完善法律法规框架,令行禁止。通过强大的司法权威和有效执法保证下的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让法治的阳光驱散MBO上空笼罩的层层阴霾,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MBO在中国的有益实践,正是本文的用意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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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建伟 法与金融学:寻求金融法变革的理论基础.(J) 载《当代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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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李有星《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9、肖强 论MBO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J) 载《贵州法学》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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