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资人财务监督机制的研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一、新型国企财务监督机制的评述
为了解决国企出资人缺位、财务监督被架空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然而,这些措施是否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有效地维护所有者权益?下面就对此作些分析。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将会计从企业中独立出来,由国家通过职能部门来实行统一委派、考核、任免和管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不再隶属于经营者;而是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督,这对于消除国有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欺骗所有者,确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仔细分析这种制度,会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会计委派制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会计秩序混乱、财务监管不力的问题,靠推广会计委派制似乎有点勉为其难,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二)稽察派员制
稽察特派员制是指由政府向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的一种新型监督制度。1998年 7月;国务院颁布了《稽察特派员条例》,正式建立稽案特派员制度。到目前为此,已派出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 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查处了诸如“东锅”、“白银”等一大批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从实践的前期成果来看,由于稽察特派员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由副部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并由国务院直接任命)、超然的独立性(稽察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单独拨付,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企业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和相对的稳定性(稽察将派员任期一般为王年),其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约束经营者行为方面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消除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按照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纪律要来,稽察人员不得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稽察特派员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无法正面了解企业经营者在指挥、控制和重大决策方面的表现,那么他凭什么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与业绩考核呢?依据恐怕只能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了。此时,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隶属关系并没有改变,会计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待遇仍然由经营者支配着,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歪曲会计信息、共同欺骗特派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
消除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稽察特派员制度仍依赖于政府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力.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稽察特派员的公正廉洁,政府对稽察特派员的选拔和培训是严格的,《稽察特派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特派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市场机制下;符合经济规律的稳定制衡机制应该更多地是依靠利益相互制衡、而不是靠行政手段赋予某一方更大的权力。稽察特派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而完全是一种行政职责。他要关注的是经营者是否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为其自身利益并不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在特派员、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样执行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特派员稽察乏力、形同虚设,也不排除特派员被经营者收买、合谋欺骗所有者的可能。
3.稽察特派员制度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确能形成持续的外部压力,促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力、恪尽职守。但对于非理性的或低能的经营者来说,这一监督机制事前控制能力差的弱点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危害,因为它不重视过程监督、只重视结果考核;往往要等到企业巨额亏损形成后才发现问题、更换经营者。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较之没有特派员、任凭经营者胡作非为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作为我国国企改革转型期的特殊政策,在严格选拔和任用特派员的基础上.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监督的作用,但其高昂的监督成本和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它不宜普遍推广。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试行两年多的稽察特派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规范,使该制度正在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过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稽察特派员制度固有的缺陷似乎未被克服。
(三)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指所有者为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委派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相继试行了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企业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2)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总经理联签批准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财务事项;(4)参与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参与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其主要责任包括:(1)对公司上报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承担联签责任;(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对因会计人员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与稽察特派员制和会计委派制相比,财务总监制更有利于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是完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的理想选择,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监督体制;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会计由于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被赋予了双重监督职能,即既要受所有者委托监督总经理的行为,又要受总经理委托监督其他部门经理及职员的行为。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只重视会计对内部单位及其职员的监督而舍弃了会计对总经理的制约;而会计委派制又过分追求会计对总经理的监督,削弱或放弃了会计更重要的内涵与本质一一管理活动,有点“舍本逐末”。财务总监制度在改革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避免了这种“舍本逐末”的错误,它仍维持企业原有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但从财会部门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人;直接由所有者聘任并支付报酬,他既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又制约总经理,避免其滥用手中权力、损害所有者利益,兼有“监控”和“管理”的双重职责,这就能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2.财务总监制度能够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财务监督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按照产权理论的一般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应当是
为了解决国企出资人缺位、财务监督被架空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然而,这些措施是否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有效地维护所有者权益?下面就对此作些分析。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将会计从企业中独立出来,由国家通过职能部门来实行统一委派、考核、任免和管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不再隶属于经营者;而是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督,这对于消除国有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欺骗所有者,确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仔细分析这种制度,会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会计委派制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会计秩序混乱、财务监管不力的问题,靠推广会计委派制似乎有点勉为其难,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二)稽察派员制
稽察特派员制是指由政府向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的一种新型监督制度。1998年 7月;国务院颁布了《稽察特派员条例》,正式建立稽案特派员制度。到目前为此,已派出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 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查处了诸如“东锅”、“白银”等一大批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从实践的前期成果来看,由于稽察特派员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由副部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并由国务院直接任命)、超然的独立性(稽察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单独拨付,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企业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和相对的稳定性(稽察将派员任期一般为王年),其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约束经营者行为方面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消除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按照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纪律要来,稽察人员不得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稽察特派员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无法正面了解企业经营者在指挥、控制和重大决策方面的表现,那么他凭什么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与业绩考核呢?依据恐怕只能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了。此时,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隶属关系并没有改变,会计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待遇仍然由经营者支配着,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歪曲会计信息、共同欺骗特派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
消除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稽察特派员制度仍依赖于政府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力.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稽察特派员的公正廉洁,政府对稽察特派员的选拔和培训是严格的,《稽察特派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特派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市场机制下;符合经济规律的稳定制衡机制应该更多地是依靠利益相互制衡、而不是靠行政手段赋予某一方更大的权力。稽察特派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而完全是一种行政职责。他要关注的是经营者是否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为其自身利益并不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在特派员、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样执行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特派员稽察乏力、形同虚设,也不排除特派员被经营者收买、合谋欺骗所有者的可能。
3.稽察特派员制度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确能形成持续的外部压力,促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力、恪尽职守。但对于非理性的或低能的经营者来说,这一监督机制事前控制能力差的弱点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危害,因为它不重视过程监督、只重视结果考核;往往要等到企业巨额亏损形成后才发现问题、更换经营者。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较之没有特派员、任凭经营者胡作非为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作为我国国企改革转型期的特殊政策,在严格选拔和任用特派员的基础上.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监督的作用,但其高昂的监督成本和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它不宜普遍推广。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试行两年多的稽察特派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规范,使该制度正在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过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稽察特派员制度固有的缺陷似乎未被克服。
(三)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指所有者为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委派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相继试行了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企业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2)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总经理联签批准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财务事项;(4)参与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参与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其主要责任包括:(1)对公司上报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承担联签责任;(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对因会计人员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与稽察特派员制和会计委派制相比,财务总监制更有利于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是完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的理想选择,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监督体制;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会计由于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被赋予了双重监督职能,即既要受所有者委托监督总经理的行为,又要受总经理委托监督其他部门经理及职员的行为。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只重视会计对内部单位及其职员的监督而舍弃了会计对总经理的制约;而会计委派制又过分追求会计对总经理的监督,削弱或放弃了会计更重要的内涵与本质一一管理活动,有点“舍本逐末”。财务总监制度在改革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避免了这种“舍本逐末”的错误,它仍维持企业原有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但从财会部门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人;直接由所有者聘任并支付报酬,他既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又制约总经理,避免其滥用手中权力、损害所有者利益,兼有“监控”和“管理”的双重职责,这就能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2.财务总监制度能够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财务监督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按照产权理论的一般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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