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三、 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增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能力
  目前我国中央、省和地方等政府体系内财权和事权的现状是,资金层层向上集中,事权层层下移,大部分的农村事务和公共品提供都集中在县乡两级;在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的情况下,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在这种背景下,亟需明确各级政府合理职能分工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持制度,使基层政府的事权、财权能在合理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得以协调,在法律上建立县乡政府职责与财权相对称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各项结算补助等财政政策工具,逐步使县乡财政持续、健康、稳定运转,确保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化。
  (二)积极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推进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有责任提供那些市场供给失灵的农村公共物品,对于纯公共品如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国家应义不容辞地无偿提供。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和单一政府供给的效率所限,还可根据农村公共品的层次和性质充分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多元主体。对于准公共品,政府如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的过程中所费的交易成本大于市场,效率也没有私人提供的高,那么就应由私人、企业和社区提供。特别是一些私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完全可以引导、鼓励私人企业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政府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鼓励私人或企业投资于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比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赋予冠名权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此类准公给品的提供。如农村职业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就可以利用各种经济实体来完成。同时政府要维护私人和企业等供给主体的既得利益,提高他们供给农村公共品的积极性。
  (三)建立有效的公共决策权配置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品供给有效性。
  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反映出公共决策不合理而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因此,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新建立,必须解决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总体上应采取“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过程和“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相结合。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但鉴于农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非全面显示和我国农民的非理性特点,我们还必须强调政府的“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应该是由原来的“政府决策---农民被动接受”的“自上而下”向“民主表达需求意愿---政府集中决策”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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