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政府对统计数据的调查工作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是指其制定相应政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与其它公共组织一起处理调查事物.提供统计数据和服务的活动。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统汁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例外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统计工作方面的领导职能。从国际上来看.在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统计调查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一般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

  通常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如德国的所有统计调查项目都要经过议会批准立法.未经议会批准是不允许进行统计调查的。同时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统计部门在普遍重视统计法制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政府统计部门的公共关系建设.它们不仅依靠法律维护统计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通过统计部门的各种公关活动,比如开展统计宣传工作。免费提供统计资料.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度和配合度。借鉴以上经验.我国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应该树立凋查者与被凋查者地位平等的观念.加强公共关系活动,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共管理政策实施的效果.也有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在数据质量的评估方法上.应当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完善我国目前的评估办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机制。

  1999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通过逻辑检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超级汇总等方法对以GDp为中心的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了评估。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还很不完善。而在发达国家中.关于数据质量的评估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国际上.数据质量评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即在统一的框架下.对整个统计机构的数据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如英国、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家统计机构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数据质量评价和管理机制。另一类是单项统计数据质量评价机制.即对某一具体统计项目如国民核算、消费价格指数、国际收支等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和管理。如美国的BSKIN委员会.专门对美国消费物价指数CPI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美国商务部分析局定期评估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澳大利亚统计局对国际收支和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英国统计局则对零售物价指数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这些发达国家由于各自的统计体制不同,质量评价标准也有所差异,概括起来.大体有四种方法:(1)统计机构内部评价。(2)邀请统计机构外部专家来评价。(3)引进国际质量认证标准体系。(4)开展数据质量的量化分析工作。

  因此在我国实施IMF的数据质量评估框架初期应当有所侧重地选择质量评估对象.当前可以借助IMF的各个专项评估框架.建立对我国的国民账户统计、收支平衡统计、消费价格指数等核心数据的质量砰估制度.待将来IMF的专项评估框架进一步发展和我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之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统计数据。

  (四)在数据发布的行为上.应当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数据披露方式.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数据发布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数据发布方面有两个标准GDDS和SDDS.虽然它们都是从数据特征、质量、诚信度和公开性等四个方面来对数据的生产和公布制定标准.但又有三个主要区别:其一。GDDS和SDDS强调的重点不同。由于参加SDDS的国家都有良好的统计基础和完备的统计体系,数据准确性已经不再是主要问题.因此SDDS强调的是频率和时效性.而GDDS强调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生产数据的过程。其二。加人的条件不同。SDDS要求参加国在加人的时候就必须满足SDDS所设定的各项标准。但GDDS在加人条件上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求参加国承诺用GDDS作为国家统计发展的框架。其三。提供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表内容不同。SDDS要求参加国提供经济和金融的核心统计报表.以及生产和公布这些数据的说明。GDDS则不要求提供数据.只要求提供有关描述现行统计数据生产和发布方面的信息和短期、中期的改进计划。因此.SDDS是在GDDS基础上的更高标准。

  我国已经加人GDDS。因此在数据发布的行为和披露方式上.也必将以国际上存在的标准为准则。统计数据的发布内涵包括数据的发布时间、公布数据的来源和调查方法、数据的发布渠道和方式等内容。以前,我国统计数据披露采取“政府优先”的原则,这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不一样的。统一时间披露数据制度.是为保证市场主体和公民平等地拥有信息.避免市场主体和公民由于获得政府统计信息的不对称而形成市场机会不均等.使一些公司和社会成员获得额外收益。这种做法体现了公共管理政策的公平性原则GDDS也规定了在发布数据的同时.要求公开数据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着差距.一般只发布统计数据而生产数据的过程和数据质量问题是不公布的。作为GDDS的成员国.我国可以把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结论融人向IMF所提供的短期、中期的统计制度改进计划.以辅助IMF为我国制定和提供更加适宜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快我国进人SDDS。

  (五)在数据管理的手段上.应当逐渐推进国家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的国家统计信息网络体系。

  过去.我国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主要采用手工方式.工作粗、计量失真、数据质量差.而且反馈迟缓的落后状况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全面运用到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发布等各项统计活动中.投资建立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原始数据采集、资料存储加工、信息传递现代化.不但能成倍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更能极大地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伴随着信息传输技术的应用.新的调查技术在不断创新,计算机辅助调查、电话输人数据搜集系统等正在被逐渐应用.所有这些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统计数据的质量。同时也应当加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的建设.实现对统计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六)在数据管理的人才培养上.应当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造就和培养专业统计人才,强化教育与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统计数据的管理最终还是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统计教育与培训十分重视.例如法国ENSAE和ENSAI两所大学培养的统计毕业生在失业率很高的时候却不愁找不到工作.在这些国家.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已经纳人国家法律体系加以固定,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政府统计也因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数据而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我国对于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可借鉴法国的经验.借助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为提高我国统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理论水平、职业道德提供有效保证。

  (七)在数据管理的法制建设上,应当逐渐调整和完善《统计法》的规定,加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意识。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统计法律比较完善。以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为例,绝大多数明文规定企业和个人的调查资料是绝对保密的,统计部门不允许向任何机关和个人提供。如德国.企业和个人单项调查资料.只有具体组织实施调查的人掌握.连它的上级也无权过问和获得,英国国家统计局把调查资料委托给公司进行商业性信息开发时也必须去掉被调查者的资料。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在被调查者资料方面还存在缺陷.对企业资料保密范围仅限定在商业秘密.而在实际工作中.统计部门未经企业同意公开使用或发布企业资料现象很普遍.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按国际统计惯例为被调查者保守秘密这是统计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随着我国《统计法》的逐步完善.在政府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过程中会逐步体现“依法治统”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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