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四)管理基础是社区组织凭借的社区公共权力

    社区公共权力是社区公共管理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大致有三种:(1)组织授权的公共权力,如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党组织等,是社区公共权力最重要的来源。(2)社区成员授权的公共权力,它是社区公共权力的源头。社区成员通过选举等民主形式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拥有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3)以经济为基础的公共权力,它体现在社区内的企业通过提供资金等形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比较

    本文所讨论的政府公共管理,是特指政府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全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政府的内部事务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其特征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共管理内容的服务性。政府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诸如国防、财政、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而社会公共管理则大多活跃在政府公共管理触及不到的领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更多的是一些区域性、分散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而言,社会公共管理更贴近公民的生活需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二,公共管理的非政治权威性。政府公共管理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政治权威的作用,波茨曼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实质就是对政治权威的管理L47。社会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权威的行使,但它是基于利益共同体和自由联合体而产生的权威,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更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政府公共管理的主体很明确,即国家的代表—政府。而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更趋于多样化,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彼此独立,这是由社区发展的多元动力机制所决定的。

    (二)社区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的唯一组织,政社关系属于“强政府,弱社会”。那时候人们居住在社区,各种利益关系却在单位。可以说,还不存在社区公共管理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区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而产生的。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使得社区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社区自治权力的确认和认可,构成了社区公共管理的权力来源。社区中介组织的成长为社区公共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公共管理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二者之间相互影响与协作、相互制约与监督,共同维持社区的稳定与运转,共同促进社区的协调发展。

    1.社区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社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许多国家层面的公共管理事务都要落实到社区。如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计划生育等,通常在社区中执行和实施。这一部分的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我们可以视之为政府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因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是这部分职能的执行主体。当然,在政府管理更多地引人市场竟争、降低管理成本、追求高效率的时代,政府也可以选择将这部分职能外包给适合的社区组织甚至个人来承担。

    2.社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中还涉及到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满足社区公众的需求,发展社区经济,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等。这部分公共事务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区公共管理的实质与核心。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社区自治,即社区公共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比较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它更侧重于服务而非单纯管理,更贴近社区居民的日常需要,而且一般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在理论上,属于王乐夫所说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范畴,或者说属于王惠岩所说的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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