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对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论文关键词:建设项目 管理现状 对策建议

  论文摘 要:建设项目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壮大区域经济实力的增长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往往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一路绿灯,不能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致使污染源头得不到有效控制。本文结合涡阳县实际,就如何在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简要分析,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分党政领导、企业法人对环境保护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停留在口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如过分热衷于招商引资,给每个政府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等。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获得一定的地方利益及政绩,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保工作干扰多、支持少,事实上造成环保部门执法难、建设项目环评执行难、三同时跟踪难。
  1.2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关不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是法律法规赋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尽到共同把关的责任,使得环保部门独立承担压力,这也是造成很多项目漏报的一个根本原因。
  1.3环评单位评价工作存在随意性。部分环评报告书(表)评价及预测模式照搬照抄,泛泛而谈,缺乏科学性与真实性。相当多建设项目的实施结果和环评结论相差甚远,引发了公众对环评的不信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造成建设单位的困扰,同时也产生社会的不安,增加行政成本。部分环评单位开展环评的指导思想不正确,以为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拿人财钱替人消灾,就完全按着建设单位的意愿开展评价,失去了环评选择最优方案、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意义。
  1.4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到位。“三同时”制度本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现实中,有的企业将“三同时”往往变成“两同时”甚至是“一同时”(即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只是设计同时)。有些企业对“三同时”有关规则和报批程序不熟悉,执行“三同时”工作时草率处理,不遵循规定程序,不让本单位环保部门人员参与。还有的企业在新、改、扩项目上马时,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投产,而是分期分类进行。大多数企业仍处于“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控制管理阶段,无法做到“预防为主”。
   1.5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问题多。从执法实践看,相当多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究其原因,有的是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滞后而不能验收,有的是企业逃避环保验收,有的是环保部门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还有的因为生产负荷未达到验收要求而长期不能验收。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后的日常监管,往往也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但却常常未能参加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中间断了一节,容易产生问题。某地曾有一重污染建设项目,从项目审批到验收,环境监察部门一直不知道,结果项目正式投产后一直未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直至后来发生了污染事故,管理漏洞才暴露出来。
  2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目标,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由偏重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价体系,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由单纯GDP量的增加转向引入环境绩效的“绿色GDP”。要落实长效执法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督查机制建设,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和司法监督的作用。
  2.2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这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一个重要举措。应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增加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商环保前置审批条件考核的份量,确实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彻底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环保执法难的局面。
  2.3 实施环评质量纠错制度,强化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环评质量纠错制度,对未能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认真按照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整体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没有进行充分慎重分析,导致环评结论错误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取消评价证书、证书暂停使用落实整改等处分,对责任人要取消环评上岗资格。环评单位应对评价结果经过项目建成后的回顾性评价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2.4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把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强化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2.5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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