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与高校多年形成的管理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教育法律秩序欠规范、执行程序不严密以及管理者法治理念不强、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等问题有关。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坚持依法治校,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

  近2O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专门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伴随教育普法、执法、监督等实施活动,我国教育事业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它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都要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进行深入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过去,由于我国师道尊严的历史传统所沿袭的师生观念与人权概念本身存在着某种冲突,加上学校受到政治、行政意味很强的权力观念的支配和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学生的惯性依然非常大,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从而导致了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因此,高校管理必须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生、调处纠纷、维护权益的观念与习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依法治校。

  法治的主要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在现时的中国,最能彰显教育法的价值的,是能否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保障和维护正当、合理的个体权益,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国家的功能也在于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不仅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权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成为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教育权直接影响人的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的参与权。受教育权是保证高等教育水准、质量与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治教方针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正当权益,应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受教育权益,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让青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

  2、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近2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与法治的要求与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不小。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多次提到了教育立法问题,反映了现实的要求和矛盾。近几年,高等教育立法有明显进展,但整体上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如:《高等教育法》还是宣言性立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不强;同时配套立法严重落后,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且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相抵触现象屡见不鲜等等。这些问题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保证,给学生维护自身权利带来困难,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矛盾不断。为了尽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必须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尽快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位法》、《高校学生条例》等法规,强化程序立法,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保持协调性、衔接性,不能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从健全制度规范人手,必须以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一个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若要在学校推行人权,现在最关键的是学校内的每一分子包括校长、训导主任、老师和学生从根本的意识上接纳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人权……。在考虑到学校的独特情况和需要后,我们是可以建立一个尊重人权的学校制度的。”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通常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有关管理制度问题。管理制度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我国当前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学校内推行人权的一个部分。因此,高校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则,健全制约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工作规程。《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国内外高校法律诉讼案件中的主要方面。因此,应当特别重视对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法律研究和完善。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和要求外,应强化程序性规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要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如原告的申诉举报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领导裁决及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处理权限划分要明确,权力和职责要分明;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要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在处理做出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要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等等。从保护学生权利基点出发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可以维持学生与学校的信任和良好关系,减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摩擦,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障碍及事后提起争议的可能性,从而可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

  3、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管理者在实施自主管理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按照科学、合法、严格的程序机制,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形成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秩序,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规则和信息公开,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更好地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以使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

  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当学生的权利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侵害时,如何寻求补偿和救济?司法审查是规制学校权力、保障学生权益的最有力的手段。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势必对高校管理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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