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述评及对中国的启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牌价收购上来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去按市价出售。其性质首先是将租这个范畴在经济现实中建立起来,把本不是租的一部分价值量变为租,这一过程称之为“变利为租”。 

  2.作为官倒活动的制度前提的价格双轨制,把商品分成两部分,即计划内和计划外,前者按 牌价收购原则上也要按牌价按计划分配,后者则由生产者自己在市场上按议价出售。官倒的对象显然只是前者,当官员们不是将其按计划价格收购的商品按其计划价格分配而是通过在灰市交易时边产生了租。但问题不仅限于此,计划内与计划外的划分客观上也为决定这种划分的官员们提供了另一种谋取更多收入的办法,即通过扩大计划内牌价的收购比例来扩大租金的来源,把原来生产者的经济利润进一步转变为官员的非生产性租金收入。 

  随着价格改革的继续与完成,作为官倒的制度前提---价格双轨制也已经不复存在,也许:“倒”这个名词只有在历史教科书中才能找到了。 

  (三)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与高薪养廉 

  进入90年代以来,政府官员的腐败丑闻不断见诸报端,尽管我国政府每年都开展反腐败的专项斗争,但腐败现象却依然存在,对此,有人在考察了西方国家特别是新加坡的政府体制之后,便认为中国的反腐败应学习他们的方法,也就是要采取“高薪养廉”的途径。 

  在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权利拥有者也即权人的效用。个体一旦拥有权利,就可以给他带来一定的收益或者好处,我们把这称之为权利效用。用u 来表示。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单纯权利给权人所带来的效用,也即权人的薪金效用用u1 来表示,还有的就是权利给权人所带来的其他方面的效用或者满足,用u2 来表示。即u=u1+u2。 

  高薪养廉的 经济学含义就是增加权人的薪金,使得薪金给权人带来的新的效用即u1`,能够大于先前的效用,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u1`>u1+u2。从而使得权人 失去利用权力给自己谋取利益的刺激力和诱惑力。这一理论在国外一些国家比如新加坡是比较合理的,但这其中的分析隐含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条件即政府的效率是很高的,而且政府的职能也是明确的,即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公共服务,在这样的环境下,u2即权利带来的其他效用是比较小的,或者说只是其中的一小个部分。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却恰恰相反,u1即权人的薪金效用是非常小的,比起其他高收入的职业,权人往往会感到不平,从而权人也就有可能为自己谋取更多的个人效用,也即权利私人效用的膨胀,同时在中国拥有一定的权利还意味着其他许多无形的效用满足,比如出入高级轿车,专职的办事秘书等等,而这些都是无法通过一个简单的高薪羊廉能够解决的。 

  所以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实行高薪养廉,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薪金和寻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增加,增加薪金使得官员的u1增加到 

  u1`,同时他们的u2也有很大的增长,用公式表示就是u1`>u1+u2 

  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似乎短时间内它的“生命力”还挺强。 

  这样一种所谓的怪圈,究其原因在于改革的只是官员寻租的表面现象,并没有触及到它的根本也就是它的制度前提,没有建立一个职能明确的政府。所以尽管每年都要反腐败,但仍然有很多人“以身试法”。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要在中国现阶段取得反腐败的重大的胜利,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消除腐败在中国存在的制度前提,也就是要进行“制度创新”,这里的创新指的是消除或改革不合理的制度,真正建立起真正廉洁、公正、高效的政府,政府官员能够真正作为人民的公仆,这样反腐败才能取得根本性的胜利。 

  三、寻租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前瞻 

  (一)对一个误解的澄清 

  寻租理论的引入主要是用来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着的众多腐败问题,国内学者习惯用“寻租”来定义腐败。有的学者甚至把腐败直接等同于寻租,以为腐败就是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这类定义和观点包含着对寻租理论的一个误解。即“腐败”不等于“寻租”活动。为了便于说明这一问题,我们请读者重新回到腐败的概念上来,从经济学给腐败下定义是很困难的,在法律上也是这样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另一方面人们对腐败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苏珊.罗斯--阿克曼在1987年的著作《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力图在“委托---代理”框架内定义和研究腐败的,她认为腐败就是代理人接受所有未上报委托人的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及代理人而言)支付的行为。谢荣法个韦欣尼在《腐败》(1993年)一文中是从交换的角度来定义腐败的,他们把政府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一定义等同于平常所说的“权钱交易”,这一定义的特点在于把问题的考察范围放到了“第三方和代理人”之间,而不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桑兹在“用腐败出清市场”(1989)一文中,把腐败定义为政府目标与消费者目标不一致的产物,她认为当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与消费者的愿望不一致时,社会出现另一种交易即腐败。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寻租”和腐败的几点区别。一是寻租理论所探讨的寻租行为并不涉及第三方支付问题,寻租活动并不必然伴随着货币的支付,没有货币支付的寻租活动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游说活动。二是寻租活动本身并不必然涉及贿赂问题,通过贿赂来寻租的活动也是少量的,此结论来自巴格瓦蒂的《直接的非生产性活动》。三是腐败无论如何指的是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官员(代理人)的受贿行为。但寻租并不是指这里的官员,不是官员在寻租,而是第三方在“寻租”。在寻租理论中,官员(代理人)更多充当的是“设租人”这一角色,所以把受贿的官员定义为“寻租者”是概念上的误解,腐败活动并不等于寻租活动。 

  (二)寻租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前瞻 

  寻租理论在80年代中期被一些经济学者介绍过来,成为80年代末期中国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究其兴盛的原因在于实行价格双轨制后,“官倒腐败”行为的蔓延,已经危及到了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当时的中国经济学者就迫切希望借此理论来分析我国腐败现象的实质和根源,探索铲除腐败行为的途径,为如何实现廉正建设提供政策建议,为中国顺利实现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借鉴,这是寻租理论在中国早期发展,在这一时期,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评价的文章较多且内容比较广泛,兼顾了公共选择学派和国际贸易学派的一些较有影响的著作。当时重点评价的文章有布坎南 、柯兰得尔克鲁格等,其成果较为集中在1989年中国展望出版社出版的《腐败:货币与权利的交换》一书中。二是体现在特定的研究对象上----对中国价格双轨制改革后由于差价形成的“官倒”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腐败。由前文所述,这一研究对象的确立是和引介此理论时的理性动机分不开的,当时,面向众多的腐败现象,中国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其给予解释,说明其产生的机制、原因以及对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一问题,其实就是用西方的寻租理论来分析。尽管这一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并不能解决中国关于腐败的所有问题。这一时期在寻租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史上最有影响,最有成果的一个时期,尽管在方法论上的运用还不够娴熟,但却是进入90年代以来所无法比拟的。我们今天对寻租理论的研究,其基点也是建立在当时所评价的文章上。 

  进入90年代,在其前期寻租理论在中国经济理论算是消失匿迹了,遍查90年代初中国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报刊,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几乎没有一篇文章是和寻租理论有关的,寻租理论在中国出现了断层!对这一现象的思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们试着作出如下的分析。我们认为此问题的出现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联系在一起的,进入90年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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