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及其发展(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10
99年旅游的主题为“生态环境游”,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势必对我国生态旅游事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了使“生态环境游”活动取得时效,首先应本着积极的、科学的态度加以引导,加强管理,制定规划和生态旅游管理办法;其次要对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区域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监测和疏导,把游客数量控制在自然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第三、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旅游收入用于自然保护;第四,要加强环境宣传和教育,让游客在旅游中获取生态知识,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的行动。具体应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
自然环境是由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组成的,必须保持相对平衡。森林是陆地最大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枢纽,对于地上、地面、地下环境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把森林看作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不顾植被具有极为重要的防止环境恶化功能(涵养水源、保护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平衡等等),那么最终破坏森林的恶果将是人类自身的灾难。从古巴比伦王国的消失到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公园则是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经济系统,是以人类、生物和环境的协同发展为原则,以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宗旨,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即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且自身得到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人的发展构成危害。这就为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生态旅游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区域环境。1982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她以神奇的地貌和优美的环境向世人一展森林公园的风姿,为中国的生态旅游开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截至1996年底,全国已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森林公园811处,年吸引游客达5000多万人次。随着森林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活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产生矛盾,引起诸如土壤、植被、水质和野生动植物的环境问题。另外我国森林公园大都是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经营方式的转变,这就带来了一个更新观念和提高对森林价值和生态环境的再认识问题。因此,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森林公园建设是保证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资源的保护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加强生态管理,使之持久协调发展
  森林是一个整体,森林除木头外,还有许多其它物种,它是一个由许多成份构成的复杂系统。如果把森林看作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那么我们采了木头,却恶化甚至是毁灭了其它资源的生存环境,得不偿失。当然也不能发挥森林资源的全部效益。但我们保护森林,并不是完全任其自然。自然森林也会自然枯萎,如不砍伐,任其自生自灭,也是浪费资源。所以在不过度改变森林结构的前提下,进行采大留小有计划、有选择的开采,以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2)严厉打击森林犯罪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经过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各部门的艰苦努力,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收回了一批被毁坏和被长期占用的林地。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26369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8131人,其中刑事拘留791人、逮捕681人,为国家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2928万元,收缴木材46351立方米、野生动物209365头(只),收回林地58305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林区治安的几个突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在严打斗争开展后仍顶风作案,如云南省昆明市现每月从市区运往外省的保护动物仍在1吨左右;盗伐、哄抢国有林木、非法运输、销售木材在一些地区仍很严重;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击森林犯罪力度不够。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要加强森林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森林。只要我们按照法律严格执行,加大打击力度,森林建设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2、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和涉及到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以便针对开展旅游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进行足够的准备,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为保证生态旅游的环境质量的高品位,旅游区的有关建设必须遵循适度地有序地分层次开发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有损自然的开发行动。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对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等刺激经济增长的项目坚决制止。经济开发可以在风景区以外的广大土地上进行。即使是配合风景区的旅游,其主要服务设施也完全可以在风景区外围建设。古今中外名山、风景区和国家公园都是精神活动的场所而非经济场所。我国古代,五岳山下都设有"镇","镇"就是专门提供服务设施的。宋代规定泰山的外围7里内"禁樵采"。元代规定40里外的大山禁止砍柴,都是为了保护泰山。美国规定商业开发要在国家公园以外的地方,其黄石国家公园自被发现建立后,不仅禁猎、禁伐,而且陆续迁走了居住其中的印第安土著。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的面积达300多平方公里,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若干条索道都是设在公园之外的。这些发挥功能区分、区内观景、区外经商的优良传统,我们可以借鉴。如将旅游设施建在山脚下,山上不修索道,这样游 人势必在山脚下的宾馆住宿,当地赚取住宿费和餐饮费肯定高于索道费,而且游人分散于各处,大大缓解了因乘索道造成的山顶过分拥挤。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下,现有的生态技术,资金条件以及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达不到维护生态平衡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将宝贵的生态资源留给子孙后代,而不是开发殆尽。旅游区的环境容量问题,应加强研究,在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未确定之前,必须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对一些重点保护的景区,必须防止太多的游人进入,即使是一般旅游区,也应严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因为,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破坏容易修复难,一旦旅游超过了环境容量,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再来治理就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3、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鉴于旅游作为一种产业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累计性的破坏,生态旅游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如增加对旅游的环境保护税收,用于修复被损环境的管理。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例如对生态保护区的开发,要根据环境法律,规定哪些部分严禁开发,哪些部分可以开发以及开发的规模、开放的季节和可接待的人数等等。又如规定哪些地区禁止带火种,禁止狩猎和毁坏林木,禁止遗弃垃圾和生活用品。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加大执法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思想意识比法规更重要。我国在生态旅游的生态规划和生态教育方面都很薄弱,旅游业主要以盈利创收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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