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建国以来考古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收获,是发现了不少有关周秦土地制度的珍贵资料。这方面的主要文物可以举出:1954年6月江苏丹徒发现的《宜侯 簋》;1972年4月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发现的竹书《孙子兵法·吴问篇》和《田法》;1957年初陕西岐山董家村发现的裘卫诸器;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1979年春四川青川秦墓发现的木牍《为田律》;等等。它们的有关内容,大大充实了我们对周秦土地制度发展线索的认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于史学工作者进一步去研究。新的资料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过去的一些认识,不论其结果是推翻或是进一步证实了原有的看法,对于学术的发展无疑都是一件好事情。

本文试图结合出土文物和文献资料,对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作一些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土地从公有到私有要经过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

 

    恩格斯说:“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①土地从公有到私有,要经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这个论点对于我们研究土地制度史十分重要。许多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表明,在原始公社崩溃之后,只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还没有破坏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就不可能最后确立。

    我们所说的共同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它们构成了土地从公有到私有发展过程中的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私有制的历史时,非常注意这两种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曾以极大的兴趣考察了印度古代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他又根据俄国当时还存在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分析了这种在发展顺序上晚于家族公社的共同体的一些基本特征,指出它所固有的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是促使共同体解体的根源。

    中国古代从土地公有到私有的发展过程中,有没有经过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有分歧的。郭沫若同志就不赞成中国古代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这种说法。他认为原始公社崩溃之后,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邑”,已经变成行政机构和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不能再称为“公社”;商周时代的井田制是一种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而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②。

    我认为,“邑”作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和作为共同体组织并不矛盾;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也并不排斥那高踞在许多共同体之上的国君作为最高的所有者出现。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关系和土地关系并不像近代社会这样简单明了,旧的因素和新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不能想像,原始公社崩溃之后,土地公有制没有经过一定的中间阶段,就立即转变为完全的私有制。

    按照郭沫若同志的意见,西周实行井田制有两层用意,一是作为各级奴隶主贵族的俸禄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生产者勤惰的单位。井田都是公田,而奴隶主贵族利用奴隶劳动在井田之外垦辟出来的土地则是所谓私田。后来“私肥于公”,奴隶主公室被迫承认公田亦归私有,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取税。郭老关于私田从何产生的论述,的确揭示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过程的一个重要侧面,但是他却忽视了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这一重要的历史事实。谁都知道,战国时代各国普遍存在一夫治田百亩的个体小农。如果土地私有化只是发生在奴隶主贵族利用奴隶劳动垦辟出来的耕地上,那么当时广泛存在的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按照郭老的上述观点,显然是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的。

    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它的原生形态是从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份地制演变而成的。云梦秦简的发现,证实了战国时代一些诸侯国还在实行向农民授田的制度。这些受田农民已经不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成员,而是封建国家统治下的个体小农。但是,我们从这种授田制度却可以追溯出早先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因为这种授田制既不可能是当时各国统治者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也不可能是从商周以来一成不变的国家政策。换句话说,在云梦秦简记载的授田制之前,应该还有另一种授田制。当时受田农民还不是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而是公社成员,他们耕种的份地还要在共同体内部定期重新分配。这种古老的授田制,亦即是一种具有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我们是有可能找出它的发展轨迹的。

二、“井田”与“爰田”∶对中国古代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考察

 

   1973年,在河南偃师缑氏发现一块汉代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券中记载,侍廷里父老僤敛钱六万一千五百,买田82亩。这82亩土地,属于僤的25名成员所共有。凡充当里父老者,“僤共以客田借与”,以其收获供里父老任职期间的用度。这块石券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应是一种私有制的形式,但它却保留了古代共同体所有制的某些痕迹③。这种残存的痕迹告诉我们,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长的时期。

    乡里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单位,是在战国时代才确立的。春秋以前,中央集权国家尚未形成,统一的地方行政组织也未建立。文献和金文中所见的邑、里、书社这些基层社会组织,虽然也具有后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某些职能,但它们都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和后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的居民不仅有公共的社会生活,如共同的祭祀、集会、娱乐等等,而且有共同的财产关系;后者的居民虽然还保存着某些公共的社会生活,但在财产关系方面却是完全独立的。

生活在战国初期的孟子曾经叙述过这种共同体的一种模式: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这里所谈的井田制语焉不详,而且带有某些理想成分,因而引起后代一些人的猜测、怀疑和诘难,直到今天仍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关井田制的争论,实际上是包含着三个互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问题:一是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它的实际内容是什么?二是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共同体土地私有制?三是古代文献所记载的井田制和这种共同体土地所有制有没有关系?以往讨论中,有的同志由于没有把这些问题分别讲清楚,结果如治丝而棼,意见也就很难得到统一。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孟子有关井田制的叙述不可靠,因而就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其实,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并不一定和井田制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我们承认孟子的话不可靠,也不能据此就否定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又如,有的学者因为要肯定井田制是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就竭力否认井田具有贵族禄田的性质。但孟子在谈到井田制时,明确说:“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④可见井田制和制禄并非没有关系。如果我们能够对上面所说的三个互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讨论清楚,也许分歧就比较容易消除。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井田制?这个问题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应该说是比较清楚的。有关井田制的史料,并不限于《孟子》,《周礼》、《穀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书都有记载。把这些记载看成都是附会《孟子》,辗转以讹传讹,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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