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礼》来说,书中包含了许多战国以前的史料,已为史学界所公认。何况在《孟子》之前,《周易》有井卦:“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⑤《国语·齐语》有:“陆阜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惑。”《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楚司马蒍掩书土田,有“井衍沃”一事。同书襄公三十年记子产治郑,提到“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对于这些有关井田的记载,一概不予承认显然是不合适的。

井田之得名,正如前代学者所指出,与古代的沟洫制度有关⑥。《考工记·匠人》职文: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巜](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又《周礼·地官·遂人》: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这种沟洫疆理制度虽然还没有得到地下发掘的直接证实,但有的地下文物却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旁证。《宜侯 簋》铭文有“锡土:厥川三百□”这样的字句。郭沫若认为川殆甽之省,同畎;“三百”下所缺一字不当为川之单位名词,而应为“万”字⑦。郭老的考释可从。畎为田间小沟,因有固定的宽度和长度,也如同田、井一样可用来作为锡土的单位。青川秦墓出土的《为田律》木牍载:“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文中的“则”字,开始有些同志都误释为连词,后来有的同志正确指出,根据1977年安徽阜阳汉墓出土的竹简记载,“卅步为则”,《为田律》的“则”也应为量词⑧。“畛”字,有的同志认为既指田区,又指作为田界的田间小道。我们认为,《为田律》的“为畛”,只能解释为田区,很难解释为田间小道。因为一亩之中如果有两条田间小道,则田区应分为三,“亩二畛”是无法把这两种解释统一起来的。但“畛”的本义确实是指沟洫道路。《周礼·地官·遂人》说:“十夫有沟,沟上有畛。”十夫为一井之地,畛恰好是井田的道路,所以《说文》称:“畛,井田间陌也。”当井田制破坏之后,原先的沟洫道路系统打乱了,阡陌之名代之而起,畛也就变成有一定面积的田区的专称。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说的“亩二畛”,以及银雀山汉墓竹书《孙子兵法·吴问篇》所列举的晋国六卿制田的“为畛”,都是反映井田制破坏以后的情况。畛既然有一定的面积,也就和畎一样,可以作为封赏的单位。《战国策·楚策》云:“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楚辞·大招》也提到“田邑千畛”。

由于井田是与沟洫制度有关的土地疆理,所以它只能推行于平原地区。前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司马蒍掩书土田而“井衍沃”,即是在平原地区按井田对土地进行登记。《汉书·食货志》在谈到井田制时也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在没有实行井田疆理的山林薮泽和原陵淳卤地区,为了统计土地面积的需要,则实行一种按井田折算的办法。《管子·侈靡篇》有“断方井田之数”的说法,同书《乘马篇》又载: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汎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

 

这种按井田折算土地面积的办法,也见于银雀山竹书《田法》:

 

……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蒹(镰)缠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  关宪(沈)泽蒲苇……□□石,百而[当一]⑨。

 

所谓“百而当一”、“十而当一”、“九而当一”等等,当指山林薮泽折算平原土地的比例。而这种比例,显然也是以井田为单位来计算的。所以《汉书·刑法志》在谈到西周因井田而制军赋的制度时说:

 

        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圃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提封”即“提封田”,意即封疆之内土地的概数,并非像有同志所说的是一种田制⑩。“提封×万井”,也就是封疆之内大约有×万井之地。可见土地不论可垦不可垦,都以井田为单位来估算。这种习惯,大抵到战国时代才改变。《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这里提封田数已经不以井计算,而是以顷亩计算了。

    井田既然是与沟洫制度有关的土地疆理,为什么又用作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呢?这涉及中国古代授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实施。

先秦文献屡见“分田”、“分地”、“均地”这样的说法。《荀子·王霸篇》引“传曰:农分田而耕。”说明战国以前,份地制是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要形态。而农民的这种份地,是通过国家授田的方式来实现的。国家在授田的时候,要考虑到山林薮泽和平原地区的不同以及土地肥饶硗确的差别。《商君书·徕民篇》说: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此]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大体说来,一夫百亩是当时授田的基本数额,但由于土地的质量肥饶硗确不同,所以通常按照耕地的上、中、下三品,又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的差别。授田必须计算土地面积,在平原地区,井田制就为授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司马法》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一井九百亩,正好是九夫授田之数。但因为耕地要分出一部分作为“公田”,所以《孟子》和《汉书·食货志》都说是八家共一井之地。实际上,当然是田不必尽井,井不必八家。按照《周礼》所记载的授田制度,除了“九夫为井”的编制之外,还有“十夫为沟”的编制。不管怎样,井田制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授田,这一点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国家授田给农民,一方面是为农民提供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国家自身榨取剩余劳动的需要。井田既可以用来作为授田的单位,也可以用来作为征收贡赋的单位。《国语·鲁语》记孔子说:

 

        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鰥、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

 

又《周礼·地官·小司徒》: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賦。

 

可见农民在授田之后,就承担了助耕公田和纳税服役的义务。正因为井田和赋税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当春秋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以后,一些诸侯国为了改革赋税制度,就力图从整顿井田经界入手。《国语·齐语》:

 

        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

 

陆、阜、陵、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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