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是六乡比伍之法,《遂人》的邻里系统则是六遂比伍之制。如果说,《大司徒》的乡党系统还带有明显的血缘关系的痕迹的话,《遂人》的邻里系统则已经是摆脱了血缘纽带的地域组织。为什么乡遂的行政系统会有这样的区别呢?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共同体组织不同:六乡是国人居住的地区,他们是统治族,长期保存着宗法制度,父家长制的家庭公社尚未解体;六遂则是被征服族野人居住的地区,他们由于无宗法,家庭公社已经被农村公社所代替。

    从历史发展的顺序说,家庭公社早于农村公社。世界上有一些文明民族的农村公社,就是在家庭公社解体以后才形成的。中国古代的情况则不完全一样。由于各部落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征服族为了统治的需要而推行一整套宗法制度,商周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曾经长期并存,这是中国古代共同体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22]。

    《周礼·大司徒、小司徒、大司马》讲的是国人的授田,而国人还保存着家长制的家庭公社组织,所以他们的授田都以“家”为单位。《遂人》讲的则是野人的授田,由于野人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已经解体,农村公社是由个体家庭所组成,所以他们的授田只能以成家的“夫”(“夫家”)为对象。不论国人或野人,都不是计口授田,而是根据各家人口的多寡分配不同等级的耕地。《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银雀山竹书《田法》所记载的上家、中家、下家食口人数,正与《小司徒》相合:“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23]所谓上地、中地、下地,究竟有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呢?我们过去并不了解。而《田法》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覆以为率。”也就是说,区分上田、中田、下田的标准是每亩的平均年产量。它们之间,亩产量大致相差三分之一左右。按照三等授田制的规定,上家授上田百亩,中家授中田二百亩,下家授下田三百亩。但上田不必休耕,中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一,下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二。这样一来,不论上家、中家、下家,实际耕种的都是百亩左右。上家岁收二百七十石,中家岁收二百石,下家岁收一百三十石。但上家食口多,中家、下家食口少,所以实际上每人平均口粮大致不会相差太多。

所谓“余夫亦如之”,以往治《周礼》的经解家大都认为一家之内,除正夫授田外,余子也同样授田。但这里有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余夫授田的亩数也如同正夫,那么一家之内余夫和正夫授田还有什么区别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从孟子所说的“余夫二十五亩”来找出路。金鹗《求古录礼说·井田考》对此曾有论述:

 

    窃谓子弟必三十有室,乃为余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丁众成家,方授其百亩之田。《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此羡卒即余夫也。余夫可为卒以田猎追胥,必非幼弱所能。羡卒在家七人之中,其不受百亩之田可知矣。

 

金鹗指出余夫并非泛指子弟而须是有室者,这个意见比起其他人来是前进了一步。但他认为有室的余夫授田二十五亩,俟其丁众成家方授百亩之田,这种说法也值得怀疑。因为所谓“余夫二十五亩”之说,只见于《孟子》,我们在其他先秦文献中并没有见到这样的记载。孟子自己谈到农民家庭时,有时说“五口之家”,有时说“八口之家”。“八口之家”食口多,除正夫之外,无疑会有余夫,可是他们和“五口之家”一样,同样也是治“百亩之田”。银雀山竹书《田法》在谈到上家、中家、下家的食口人数之后,接着说:“□□□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半作也就是半劳动力。《周礼·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食口人数和负担力役的人数不一样,就是因为老幼和半作可以减免。《小司徒》和《大司马》所说的“可任也者”、“可用者”,无疑也应包括全劳动力的正夫和余夫在内,可是它们都没有谈到余夫授田。如果余夫普遍授田的话,各家的份地实际上都会大大超过百亩这个基本数额。而且,授上田的上家人口多,余夫也多,倘若余夫授田,上家拥有的耕地将比中家、下家多得多,这也违背了授田制“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的基本原则。所以,我怀疑《遂人》所说的“余夫亦如之”,并非一家之内的余夫另外授田,而可能是指凡成家而另立门户的余夫,其授田亦如正夫。《遂人》授田以成家的正夫为对象,但野人不像国人那样保留家长制的大家庭组织,余夫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就成家立户,对于他们的授田当然应该作出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国人有无助耕公田的负担?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历来许多学者都认为野人要助耕公田,国人则只负担军赋。但我们知道,周天子的王畿有藉田,藉田也是借民力助耕的一种公田。孔子说:“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24]《*[(左下)訁+戈]簋》铭云:“王曰:*[(左下)訁+戈]!令汝作司土(徒),官司耤田。”[25]可见国人原先是要为藉田提供无偿劳动的。孟子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26]照此看来,孟子并不否认西周国人也助耕公田。那末他为什么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呢?原因就在于藉田废止以后,国人只负担军赋而不再助耕公田了(至于力役,则不论国人、野人,都是有的)。《国语·周语》说周宣王“不藉千亩”,虢文公谏曰:“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匱神乏祀而困民之财,将何以求福用民?”如果宣王所废除的仅仅是藉田的仪式,那是谈不到“困民之财”的。很可能,他是把公田分给国人而采取征税的办法。王畿藉田废止以后,其他诸侯国的藉田也相继废止,因此到了春秋时代,我们已经看不到国人助耕公田了。



四、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公社农民的
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
 
    马克思说,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27]在考察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时,我们应该区别劳动者和非劳动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
    公社农民的私有制就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从公社农民的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这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
    早在西周末年,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成为公社农民的私有财产。《诗·小雅·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诗·大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这种怨声,正反映了房屋和园地已成为农民私有财产的现实。园地的私有化之所以早于耕地,不仅因为它是房屋的附属物,而且与它栽种的作物有关。因为园地如果栽种果木,从栽种到结出果实,生长周期长,这就很难像大田那样经常定期重新分配。《墨子·天志下》说:“今有人于此,人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薑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可见春秋时代场园的私有是得到官府的保障和社会的承认的。到了春秋末年,由于公社土地所有制解体,房屋和园地已经可以买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赵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荐,“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弃田耘和卖宅圃并非毫不相干的两件事,它表明,房屋和园地的私有化,正如马克思所说,可以成为私有制从公社内部“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28]。
    如前所说,从“三年一换主易居”的授田制演变为“自爰其处”的授田制,标志着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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