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亲睦,此可见一井亦可以为邑矣。《论语》谓十室之邑,即一井之邑,一井八室,言十室单大数也。乡遂之邑,以二十五家为制,如有不足,或四邻,或三邻,或二邻,皆可为邑。五家为邻,二邻则十室也。十室之邑,此至小者,下此不可以为邑矣。

 

金鹗和孙诒让虽然还没有摆脱注疏家以经解经的传统方法,但他们认为井和邑的户数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这是很有见地的。我们无需拘泥于孟子的一井八家之说,而否定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存在。

    《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公田借民力以耕,这是大家都同意的解释。所谓公田,本来是农村公社的共有地。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共有地的劳动生产物,“一方面用于公共储备,可以说是为了保险,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争、祭祀等等”⒃。他还谈到,在多瑙河各公国,“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⒄中国古代的情况与此有所不同。由于中国古代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财产形态,在这里,“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惟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⒅。因此,无论是共同体的“公田”或公社成员的“私田”,名义上都属于代表“总合的统一体”的国君所有。公社成员的“私田”(份地),通过国家授田的形式来实现,他们在“公田”上的劳动生产物除了归国君直接支配的部分外,还有一部分则由国家再分配给各级贵族和官吏。这是一种合法的榨取,而不是非法的侵占。一般说来,“公田”和“私田”虽然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但不会相隔很远,所以《诗·大雅·大田》才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是这二者的布局,也决不会像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直接隶属于周天子和诸侯的公田,其面积无疑要比农民的份地大得多。《国语·周语》记周天子举行藉田之礼,要由“庶人终于千亩”。《诗·周颂·噫嘻》说:“骏发尔私(耜),终三十里。”这样大面积的公田,是不可能夹在若干家的公社农民私田中间的。《令鼎》铭:“王大耤农于諆田,饧(饗)……王归自淇田,王馶,溓仲仆;令眔奋,先马走。”这里记载的周成王藉田的规模,显然也是很大的。

    马克思说,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因为“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但是,“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因为“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而这种个人发展和较古的公社的条件是不相容的”⒆。我们从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中,也看到了这样的历史过程。“三年一换主易居”的授田制虽然保持了耕地的公有,但份地的分散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必然使公社农民之间出现财富的不平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一些收入比较多的农民就会要求份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趋势面前,也不得不对授田制进行一些改革。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从春秋到战国,土地关系的这一变化在各国所经历的时间并不一致⒇。晋国在晋惠公六年“作爰田”,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制辕田”,都是对授田制进行的重大改革。

历来学者对于“作爰田”和“制辕田”解释不一。《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孟康说商鞅“复立爰田”,话虽不准确,但他认为“辕田”即“爰田”,都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这个解释是正确的。由于土地肥饶硗埆不同,爰(辕)田制下的农民授田仍然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的差别。“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但不论是耕种上田、中田或下田的农户,都已经不再定期交换耕地,而是根据休耕的需要,“自爰其处”。这种“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的爰(辕)田制,代表了授田制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它比之“三年一换主易居”的授田制,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管子·乘马篇》说: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

 

又同书《国蓄篇》说:

 

分地若一,强者能守。

 

这里所说的“均地”、“分地”,显然就是不再定期重新分配的授田制。由于农民对份地已经有了稳固的占有权,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比从前提高了,“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但这样一来,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农民的分化。“强者能守”,而弱者、贫者的份地却有可能被兼并了。



三、《周礼》三等授田制辨析

 

    研究中国古代的授田制离不开《周礼》。据杨向奎同志考证,此书是战国初年齐人的作品[21]。书中所说的上地、中地、下地三等授田之制,当属战国以前的情况。我们感到兴趣的是,既然中国古代的授田制有一个演变过程,《周礼》中的三等授田制究竟是反映哪个阶段的历史实际呢?

《周礼》中有两处明确记载三等授田的亩数。一处是《地官·大司徒》: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另一处是《地官·遂人》: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  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除此之外,还有两处是根据三等授田而规定了各家应服劳役的人数。一处是《地官·小司徒》: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另一处是《夏官·大司马》: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这四处都没有谈到“换主易居”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周礼》中的三等授田制已经越过了在各家之间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阶段。那末,它和云梦秦简中的授田制是否处于同一个历史阶段呢?看来也不是。因为书中对乡遂都鄙的授田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这与云梦秦简的授田制显然不同。我认为,《周礼》的三等授田制正相当于“爰田制”的历史阶段。农民分配的份地,按照土地等级不同,有的没有休耕地(莱田),有的有休耕地,这体现了“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的古老传统。但耕地一经分配之后,就不再定期重分,而是由各家“自爰其处”了。

    上引《周礼》中有关授田的四处材料,有两点值得注意:(一)《大司徒》、《小司徒》和《大司马》的授田对象都以“家”为单位,而《遂人》则以“夫”为单位。(二)《遂人》提到余夫授田,而《大司徒》、《小司徒》和《大司马》则不提余夫授田。这种差别,究竟应该怎样解释呢?

我们知道,《周礼·大司徒》和《遂人》分别有两个行政系统《大司徒》: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而《遂人》则是: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正确指出,《大司徒》的乡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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