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生活的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了,但他认为井田制的用意在于“分田制禄”,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正经界,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分田”是对农民授田,“制禄”则是以井田作为各级贵族的禄田。二者并提,是不是有矛盾呢?并不矛盾,因为“分田”是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相结合的方式问题,“制禄”则是剩余劳动归谁占有的问题。《国语·晋语》记秦后子和楚公子干仕晋,韩宣子问叔向如何赋禄,叔向援引西周制度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韦昭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可见西周赋禄是以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井田为计算单位。在关于井田制的讨论中,郭沫若同志只看到“制禄”的一面,把农民的份地说成是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计算单位,这固然不恰当;但有的同志只看到井田是农民份地的另一面,不承认它也有“制禄”的作用,这也是不全面的。
讨论了中国古代井田制的实际内容和作用之后,我们再来谈它和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就比较容易说清楚了。井田之得名,是由于平原地区田间的沟渠和道路构成方整的井字形,这是古代耕作制度和排水需要所决定的。就井田的疆理本身来说,并不是一种土地所有制。但由于它可以用来作为“分田制禄”的计算单位,所以与土地所有制又有密切的关系。以井田经界为基础的农民的份地制,正是许多文明民族都曾经历过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从这意义上说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未尝不可。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文献和金文中所见的邑、里、书社这些基层社会组织,都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基础上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成员不仅有公共的社会生活,而且有共同的财产关系。如果说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还不足以说明这种共同体的存在的话,那末在《逸周书·大聚》里,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具体的农村共同体的典型:
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五味以备百草。立勤人以聀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聀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立君子以修礼乐,立小人以教用兵。立乡射以习容和,猎耕耘以习迁行。教芧与树艺比长,立聀与田畴皆通……山林薮泽,以因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敛,农民归之。
《逸周书》虽是晚出之书,但它所描绘的这幅农村公社的图景,大致反映了春秋战国以前的真实情况.在公社的小天地里,既有农业和家庭副业,又有手工业和商业,甚至连巫医百草也都具备,可以说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单位。公社的土地以“分地”的形式分配给各家耕种,而在公社成员之间,还保留着帮工协作(“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的古老习俗。
马克思曾经指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归农民各家私有;耕地也分配给各家耕种,但仍归共同体所有,并定期在公社成员之间重新分配⒀。中国古代农村共同体的份地制,是否具有这种公有与私有二重性的基本特征呢?我们的回答也是肯定的。《汉书·食货志》曾经提到了古代一种爰田制: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我从前曾经指出,这种制度正如惠士奇所说,实际上是春秋时代晋国作爰田和后来秦国商鞅制辕田的内容,班固误以为殷周之制⒁。在爰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已经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但是它却给我们透露了,在此以前,农民的份地是不能“自爰其处”的。为什么不能“自爰其处”呢?就是因为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申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
这里所说的份地制,正是一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制度。如果说何休是汉魏时人,他的说法是否有根据容易引起怀疑,那末银雀山竹书《田法》的发现,就为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份地制度添加了非常有力的论据。《田法》云:
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
□□居焉,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
竹简整理小组引《国语·晋语》“赋职任功”韦注:“赋,授也。”《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人二十亩”颜注:“赋谓班与之也。”认为简文“三岁而壹更赋田”的“赋”亦当训为“授”或“班与”,这意见是很正确的⒂。“三岁而壹更赋田”,亦即是“三年一换主”的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这种制度施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社成员“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而其前提则是耕地还属于共同体公有。公社的耕地分上中下三等,第一个三年耕上田的公社成员在第二个三年换耕中田,在第三个三年换耕下田,这样依次轮换,每隔十年轮换一遍,每个农户都需要分别耕种上田、中田、下田,所以说“十岁而民毕易田”。《管子·乘马篇》云:“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之所以要定期整修封界,也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
孟子叙述的井田制无疑有理想的成分,但它并非是毫无根据的想像,而是对已经破坏了的农村共同体和共同体所有制的一种玫瑰色的追忆和构想。否定井田制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同志,往往从《孟子》和其他古书的记载中去找矛盾,比如说:农村公社的户数有多有少,不可能如井田制以“八家”、“九家”为基数;农村公社的“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而井田制的“公田”则在“私田”中间;等等。其实,认为以井田经界为基础的农民的份地制就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这并不等于说《孟子》和其他古书中有关井田制的记载每句话都确凿可靠。问题在于要透过这些记载,去探讨它们所反映的土地制度的实质。
井田既然是一种便于分田制禄的土地疆理,而不是农村公社组织,因此,它和作为农村公社基层组织的邑里自然不能混为一谈。孙诒让《周礼正义》曾摘引金鹗《求古录·礼说》,对井和邑里的关系作如下说明:
邑之制,在国中则始于一里二十五家,在野则始于四井三十二家。在国中者,二十五家为一里,里有巷,巷口有闾,一里之人聚居于此,故谓之邑也。在野者,四井之田凡三千六百亩,其民居计三十二家,聚于一处,犹今之村落然。如地狭势偏,不足四井,则或三井,或二井,或一井,皆可为邑。孟子云,乡田同井,出入相守,守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