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8)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马克思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58]世界各国的历史表明,土地从部落公有变为个人私有,需要经过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中间阶段。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私有制的因素逐渐排挤和战胜公有制因素的过程。但即使在私有制已经确立的地方,公有制的古老传统也还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残存下来。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过程既符合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有它自己的特点。由于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制约,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公社农民的份地,始终以国家授田的形式出。奴隶主国家在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所实行的等级分封制,既非原始的部落殖民制,也不同于封建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的采邑具有禄田的性质,但在实际生活中,田邑又可以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以及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的交互作用,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逐渐由“三年一换主易居”改为各家“自爱其处”,最后转变为个体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与此同时,大小贵族通过田邑转让、军功赏田和垦辟土地等渠道,增殖了大量私田,形成了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

土地私有制作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与土地私有权的确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部落的公共财产,每个人作为部落的成员,也把自己看成是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但土地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这一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明确的。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土地由公有制过渡到公有与私有二重性的中间阶段,这时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开始有了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这些层次不同的法权观念,当然是后代的人归结出来而不是当时人所能意识到的,但就当时的土地关系来说,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和共同体之间这种权利和义务演变的过程。在考察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时,我们一方面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但另一方面又应看到,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以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为例,当公社成员的份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时,他们对份地的使用权就转化为占有权;而这种占有权经过世代相传,事实上也就成了所有权,尽管它并非现代意义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地下出土文物和文献记载所提供的材料,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肇始可以上溯到西周中期甚至更早一些。它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终于形成了非劳动者和劳动者两种不同的土地私有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59],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完成。因为从此以后,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登记并缴纳赋税,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这是政治权力对土地私有化结果的承认,而不是像有些同志所说的,是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其在全社会中成为支配的形态,意味着获取地产财富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而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也就成了扩大地产的重要手段。此后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基本上就是沿着这一轨道向前发展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8页。

  ② 郭沫若:《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见《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

  ③ 参看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但宁可同志把这种土地所有制称为集体所有制,似可商榷。

  ④《孟子·滕文公上》。

  ⑤ 有的学者认为井卦的“井”指水井,这种解释值得商榷。倘若是指生活用的水井,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改邑而无需改井。如果把“井”解释为井序形的土地经界,则比较好理解。在农村公社实行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下,有时需要“改邑”,但井字形的土地经界则不必改,所以说“改邑不改井”。

  ⑥《论语·学而》皇侃疏:“名为井者,因夫间有遂,水纵横相通成井字也。”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屋三为井,井之名命于疆别九夫,二纵二横,如井字也。”

  ⑦ 郭沫若:《〈 毁〉铭考释》,见《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

  ⑧ 参看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胡澱成:《四川青川秦墓为田律木牍考释》,《安徽师大学报》1983年第3期。

  ⑨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⑩《汉书·地理志下》颜师古注:“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又《文选·西都赋》:“提封五万。”臣瓒案:“旧说云:提,撮凡也,言大举顷亩也。”

  ⑾《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⑿《左传》襄公三十年。

  ⒀ 参看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

  ⒁ 参看拙作:《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惠士奇说见《礼说·遂人上地中地下地条》。

  ⒂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

《文物》1985年第4期。

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4页小注。

  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页。

  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⒆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4页。

  ⒇ 银雀山竹书《田法》提到王者、霸者、存者、亡者,当是反映战国时代的情况。当时有的国家可能还没有完全废除“三岁而壹更赋田”的制度。但《田法》的有些内容,也可能是称引前代的情况。

  [21] 参看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书中《论周礼》一节。

  [22] 参看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徐老最先指出《周礼·大司徒》所掌是居于六乡的周族家族公社的田制,《遂人》所掌是居于六遂的被征服族农村公社的田制,这是很精辟的见解。但徐老认为后者“还没有条件成为家族公社”,似乎颠倒了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历史顺序。居于六遂的被征服族,早先当也经历过家族公社阶段。

  [23] 上家、中家、下家的食口之数,只是一个大致的说法。《吕氏春秋·上农》说“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

  [24]《国语·鲁语》。

  [25]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7册。

  [26]《孟子·滕文公上》。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0页。

  [28]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50页。

  [29]《孙子兵法(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6年。其中智氏制田原简缺文,据竹简整理小组补。

  [30]《通典·州郡四·古雍州·风俗》卷174。

  [31]《商君书·徕民篇》。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42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2页。

  [34] 关于“开仟佰”的涵义,近年李解民同志力主置立而非剗削(《“开仟陌”辨正》,《文史》第11辑,中华书局出版)。我们认为,就阡陌而言,讲置立是对的,但开阡陌也就是开田而置阡陌,这又与破坏井田的经界有关。所以颜师古注“制辕田”引张晏云:“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杜佑《通典·田制上》则说:“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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