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研究(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03-20

      
      2.环境保护标准纳入国际贸易标准对贸易自由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标准,虽然能够对环境进行有效地保护,但却会对国际间贸易自由化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环境保护标准对那些非环境友好型贸易行为产生限制作用,阻碍国际自由贸易迅速增长;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同一种环境标准本身就是一种贸易保护壁垒,必然损害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另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也有可能造成技术壁垒,甚至变为披着环境保护“外衣”的“绿色技术壁垒”。
      (1)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不公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因此,在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标准的制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发展中国家明显在多个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然而,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其本身的技15术优势以及在国际社会上较强的话语权制定符合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要求该标准在国际上通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所处的劣势地位,同样的环保标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1、发达国家经历了高速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并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但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对环境的损坏相对较小;2、当前,发达国家把传统的低端制造业大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只能以牺牲自己环境为代价来发展这些被发达国家淘汰的制造业。下图显示了1991年-2005年欧盟与中等收入国家的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和GD单位能源消耗量:图2欧盟与中等收入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与GD单位能耗图①TheCO2emiioaduitGDeergycoumtioofUadmiddle-icomecoutrie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从上图我们可以发现,欧盟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上波动减少,在单位GD能耗量上波动增长,然而,中等收入国家②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虽然有所增长但绝对值大大小于欧盟国家,同时单位GD能耗量的增速也远小于欧盟国家。在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学说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的影响下,比较利益论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同时兼具一些低端的制造业,而发达国家以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并兼具一些高端的制造业。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出口模式导致发展中国家对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如南美洲国家砍伐森林出口木材,导致热带雨林面积缩减,物种多样性减少;非洲国家不顾环境的承受力开矿出口矿藏造成土地荒漠化;亚洲一些国家转接欧美国家的低端电子产业造成的电①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其中CO2排放量以人均公吨数为单位,GD能耗以2005年不变价购买力平价美元/千克石油当量计算。②中等收入国家名单详见世界银行网站htt://data.worldak.org.c/icome-level/MIC16子垃圾事故等。这些国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只能够接受牺牲环境这样惨痛的代价。因此,由发达国家来主导环境保护标准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在环保标准的制定上应该充分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共同参与到环保标准的制定中,并享有公平的话语权。相反,相同的环境保护标准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受的影响显著不同。这类环境标准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两个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规定了保护臭氧的物质种类以及各国淘汰有害物质时间表。公约中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停止生产、使用相关有害臭氧产品的时间表。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禁止使用时间比发达国家较晚,但这却严格限制了缔约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的生产、消费、进口及出口,使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遭受损失。以中国企业为例,2000年,大约有5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由于受到保护臭氧层公约的限制而被要求停产和禁售。
      (2)产生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之一,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依靠其在科技和经济实力方面的领先地位,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正确合理的利用绿色壁垒可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减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然而,发达国家往往凭靠其在科技和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制定严苛的环境标准,过度利用绿色壁垒,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绿色壁垒包括绿色关税、国内标准、绿色标志、进口检验等。绿色关税是指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行为;国内标准是指在国内推行M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国外进口产品必须达标;绿色标志是指强制性推行绿色标志(标签)、强制要求实施IO14000认证,认证本身并非强制性,但是由于世界多国把通过认证作为产品进入该国的前提条件,因而使得认证变得十分必要;进口检验是指对进口产品成分含量的检测,如果进口产品某种成分含量上不满足进口国所设置的标准,则难以入关。表3显示我国所遭遇的一些绿色壁垒摩擦:表3和中国有关的绿色壁垒案例国家/地区内容时间美国儿童睡衣的金属揿钮脱落,对儿童构成气管堵塞危害;童车在折叠拉开时,幼儿手指易割伤和断肢危害2011年1月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外国进口食品,特别是对来自中国等国家的食品实施更加严格检查2011年12月17欧盟中国的首饰-带心形耳坠的镍耳环不符合有关健康标准提出消费警告2006年5月欧盟中国产品被通报88项,占所有被通报产品的55.3%2009年1月欧盟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三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标签字体等不得模糊不清2009年4月欧盟中国输欧产品通报11项(信息通报5项,拒绝进口通报6项),占通报总数的10.9%2009年9月芬兰沙发因所含化学物质会造成过敏反应和皮炎被下架2009年3月芬兰玩具皮球因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标,海关拒绝进口2009年4月芬兰黑色机械玩具手枪因最大输出音量超标,有可能对儿童听力造成影响2009年4月日本香菇进口导入“最长栽培地规则”,遏制香菇进口2010年1月马来西亚玩具进口或在马来西亚销售之前,获得“马来西亚合格标志”2010年1月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htt://gj.mofcom.gov.c/
      三、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使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得到共同发展,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推出了自己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且提出将把环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准则。各组织或国家为实现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原则性规定,暂时还没有成为国际贸易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激烈和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标准将成为国际贸易新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对这些相关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
      (一)国际经济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1.GATT/WTO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GATT/WTO中的体制中协调贸易与环境的相关条款主要是对20世纪以来大量的多边或双边贸易条约形成的习惯规则的表述,并在这基础上做了修改与补充。(1)GATT中的相关规定传统上来看,GATT的
      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涉及到环境保护内容,其中规定是“缔约方不得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对条件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歧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套,为有效保护可耗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虽然这些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保护环境,但在(g)中提到的有效保护天然资源,()提到的动植物健康都直接或间接的与环境保护相关,对国际贸易进行中保护环境首次提出要求。(2)《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该协定的主旨在于确保:“按照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程度18适用的任何卫生或动植物检疫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原则基础上的,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该措施不能持续。”从该协定的宗旨来看,协定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也进入WTO后续相关多边贸易谈判中。(3)《农业协定》(AOA)该协定附件2对某些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进行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绿盒子政策”,“绿盒子政策”包括一般政府服务,如研究与预防病虫害、基建设施与粮食安全,以及对生产的直接支付,如环保计划下的支付、区域援助方案下直接支付和结构调整援助等。其中,
      第12条“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是与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CM)从修改后的协定来看,主要分为禁用补贴与非禁用补贴两种,并把非禁用补贴再次划分为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两大类。该协议
      第8条
      第2款即对不可诉补贴作了规定:“(c)在某些条件下,为促进现有的生产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实行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会对企业构成更大的限制和更重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到,WTO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补贴是不可诉补贴,允许对环境保护进行补贴。(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该协定
      第27条整体的内容是,所有发明均可被授予专利,但也公布了与环保有关的、可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在
      第27条
      第2款中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通过这项规定,我们就可看到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保护环境所做的贡献。(6)《服务贸易总协定》(GAT)该协定的
      第14条包含了一项一般例外条款,其规定“缔约方对服务贸易不得实现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类的、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的措施则可有例外。①”同时,该协定还载明缔约方同意成立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小组,专门对服务贸易和环境(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核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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