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研究(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03-20

      
      2.欧盟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欧盟作为最早的经济自由贸易区,大规模的环保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发生,同时,其贸易与环境政策伴随着其经济一体化的过程而逐渐协调一致。从1973①资料来源:WTO网站htt://www.wto.org/19年11月欧共体开始实施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1976)至今,欧盟的环境政策形成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年共同体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到1987年的《单一欧洲法令》(EA)生效;
      第二阶段,从EA生效到1993年11月的1日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生效;
      第三阶段,从《欧洲联盟条约》至今。
      第一个环境计划的颁布,是欧盟(欧共体)历史上首次出现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文件;EA的生效,是欧盟(欧共体)
      第一次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规定贸易与环境问题;《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其核心条款中首次明确规定环保为欧盟宗旨之一,指出欧盟应“在尊重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和非通货膨胀的增长”。由此,欧盟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两者之间彼此限制到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联盟条约》签订后,欧盟的环境保护标准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欧盟标志。1991年6月5日,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欧盟标志CE①的获得和使用的规则提案。该方案规定,不管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还是欧盟以外国家生产的产品,只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就必须获得并使用欧盟标志CE,否则不得销售。同时,欧盟规定,产品获得和使用欧盟标志CE需获得欧盟许可机构认证;非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本国机构进行认证,但该国机构需获得欧盟主管机构授权。
      第二,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欧盟对包装品实行的环保标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包装品的生产和成分规定。①包装品在生产过程中,在不影响对包装品的使用前提下,尽量把包装品设计的轻盈,减轻其重量;②包装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③包装品的成分不得含有有毒危险成分;
      (2)包装品使用次数的规定。①包装品必须满足消费者多次使用的要求;②多次使用时,必须保证消费者在简单加工后继续使用的安全;
      (3)包装品重复利用的规定。①通过回收方式对包装品进行再利用,必须保证包装品可重复利用的有效成分达到一定比例;②包装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能源价值,包装品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具有一定的能源价值;③化肥价值,必须保证包装品降解达到一定的分解度,做生化处理后能够满足农地化肥价值;④在经过物理、化学等方式的处理后,必须确保大部分分解内容为二氧化碳、生物类和水。
      第三,对有可能危害环境的贸易行为的规定性文件。如下:关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欧盟(欧共体)于1982年制定
      第3626号条例②,①欧盟“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加贴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②Regulatio3626/82,QJ1982L384/1,转引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
      2.20首次对濒危的动植物做出保护规定。而后,在1983年通过3645号条例①、1986年通过
      第2995号条例②、1987年通过
      第1422号条例③对3626号条例进行修改,这些条例对国际贸易中动植物贸易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贸易内容进行严格限制。关于废弃物及有毒危险物的管理规定。通过84/631指令④对有毒物质做了主要规定,规定指出,任何废弃有毒物质的运输,必须在一中最好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本规定中建立了“事前告知即同意制度”,即国际贸易中,运送废弃有毒物质必须事前告诉目的国及经过国并获得同意,若无应允,则不得运送。而后,规定所有化学物品的运送也必须符合该规定。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规定。欧盟(欧共体)在3322/88条例⑤中规定了有关臭氧层的保护决议。在臭氧破坏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欧盟(欧共体)规定企业生产要逐步必须减少氟利昂的使用,最终实现氟利昂使用量为零。
      
      3.北美自由贸易区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AFTA)是
      第一个把环保问题作为重要议题的国际贸易协定,AFTA在处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摩擦时比当前任何其他的贸易协定都要深入透彻,可以称之为
      第一个“绿色”协定。在AFTA的前言中就阐明了三个与环境相关的宗旨:“…………实现贸易目标需要采取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强化环境法律与法规的执行”⑥。这些在序言中的内容奠定了AFTA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基础。(1)AFTA与其他环保协定的关系(
      第104款)在本条款中,AFTA规定了与华盛顿公约(CITE)、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巴塞尔公约的关系。规定如果成员在AFTA下的贸易往来与相关的环境协定冲突时,充分尊重环境协定,即使环境协定规定了对贸易的限制⑦。但是,AFTA为了保障贸易利益不受到环境限制滥用的影响,鼓励在实现环境目标的前提下采用对贸易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环境协定。
      (2)卫生及检疫措施(      第7章   第2节)本节中,AFTA规定成员可采取比国际组织中规定《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措施更严格的方式保证卫生及检疫情况,依照
      第7章      第15条款采取措施保证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防止中的措施被滥用,规定了采取卫生及检疫措施的要求,如不对相同产品进行武断的歧视,无科学依据要停止实施,不得变成变相的贸易限制等①。
      (3)与环境相关的产品标准(   第904款)AFTA中    第904款规定“依照本协定,任何成员可以采用、维持或申请任何标准措施,包括与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相关的措施,来确保协定的执行和实现”,“……成员国在追求其合法目标为保障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实施它们认为适合的标准……”②同时,为确保这些标准不成为贸易壁垒,AFTA建议成员国应努力使其目标一致。
      (4)例外条款(    第2101款)本条款中,AFTA直接使用GATT中    第20条(不含服务和投资部分)作为其一部分。GATT的   第20条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套,为有效保护可耗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③。同时,   该协定是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补充。AAEC的签订希望实现的目标⑤:①通过合作保护环境;②促进可持续发展;③支持AFTA实现其环境目标,避免新的贸易壁垒;④加强环境法的制定及落实上述合作;⑤增进透明度及公众参与度。AAEC的成员承诺采用高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新设立机构CEC专门负责落实AAEC的环境目标。下表显示AAEC中涉及到的环境条款,如表4所示:表4AAEC相关环境条款条款内容提要目标促进贸易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结构尊重主权、鼓励对话争端处理正规的争端解决程序,允许非政府机构和个人投诉制裁公众批评,与贸易相联系的有限制裁资源差异对欠发达国家可能减轻环境制裁.
      4.其他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1)亚太经合组织(AEC)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亚太经合组织(AEC)是亚太地区十分重要的一个官方合作论坛,从其建立之初,加快经济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十分注重环境保护。但由于AEC的论坛性质,虽然在其框架下签署的文件强制性不强,但也取得一定成绩。AEC在建立之初就把环境问题当做其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1989年,在AEC成立会议上,各成员国对能源、渔业和海洋污染有关问题进行了审议。1991年,在汉城宣言中提出追求平等和可持续增长目标,1993年,加拿大首次提出绿色AEC概念,并主持
      第一届环境部长会议,环境远景声明及经济与环境整合原则框架首次提出。AEC针对成员国内的环境合作制定了基本的原则,为AEC环境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合作原则包括①:1、“协调一致自愿互利”的环境合作原则。由于AEC不具有立法和管理功能,只是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组织,因此,对关系到区域利益的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行动;2、相关活动以承认“多样性”为前提。这样做可以充分尊重各成员方的利益,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成员国各自的需求;3、“务实合作”的原则。AEC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环境问题时,以制定共同的环境标准,提高环保能力为重要内容,各国可以积极参与其中;4、AEC处理问题采取“灵活性”原则。AEC允许各成员国以自己的方式灵活的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产品的环境标准等,发挥了各成员国积极性。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OECD成员国以发达国家为主,其经济发展水平高,较早的关注了环境相关问题,并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做了大量的研究。OECD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相关的问题时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②:1、污染付费原则:污染付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环境污染和控制环境污染费用的分摊,进而实现对稀缺的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扭曲。通过这一措施,污染者必须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支付一笔高昂的费用,这种污染不管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消费过程中,这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一种表现。这样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环境友善的成员国或成员国产品就不会因为保护环境产生的额外费用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这笔支付的污染费用,OECD的管理机构就可以拿来支持成员国进行环境保护。①资料来源:AEC官网htt://www.aec.org/.②资料来源:OECD中文官网htt://www.oecdchia.org/.232、协调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各国整体目标相近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应尽量协调他们的环境政策,从而避免由于各国环境标准的差异从而不恰当的引起各成员国在贸易模式和国际资院分配上出现矛盾。3、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该原则要求,涉及到污染物管理方面的政策时,环境政策的制订者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待国外进口产品和本国生产同类产品要一视同仁)和非歧视原则(即平等对待各类似产品,不因产地及来源地的不同而不同)。4、不允许实行补偿性进口税和出口补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不能因为各国之间环境政策的不同而产生补偿性进口税和出口补贴,以及类似的政策也不允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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