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民主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10-02
      摘要:以选举制度的演进为视角,梳理中国共产党探索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总结中国共产党运用协商民主理念对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探索及其现实启示。
  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党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对外开放、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命题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以及民主建设的现实难题,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运用先进政治理念探索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对协商民主理念的探索和实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协商民主:完善党内民主的理论假设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自身状况及历史方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更是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一个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然而中国共产党是长期以来在险恶斗争环境中按照列宁的建党模式建构其组织体系的,高度集中和高度统一的历史发展惯性,加之建国以后“左”的指导思想长期在党内占统治地位,因此高度集权的一元化体制未能及时地完全扭转,党内民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诸如: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还很不完善,党员实际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很难落实,许多党员对党的事业缺乏应有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造力;在民主与集中的问题上,民主不够,集中过多。民主范围狭小,在决策上不走群众路线,不听取群众意见;在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问题上,集体领导不够,个人专权过多;在党内监督上,一些体现民主监督的措施还很难实施。党内民主建设的现实难题需要中国共产党对先进的政治理念加以探索和实践。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末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是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面对利益多元化和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一些政治学家对选举民主进行批判和矫正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理论。协商民主以民众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作为实现民主价值的主要方面,强调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通过参与民众之间理性的讨论,寻求共识,从而提升民主的质量。相对于选举民主而言,协商民主更强调民众在决策中的自身直接参与、广泛协商及对少数容易被忽略和压制民众的尊重,从而高扬平等和尊重的民主价值。
  但值得注意的是,协商民主在高扬民主价值的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却缺乏现实的操作性。选举民主以多数决定权为核心,相对于协商民主而言,选举民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可能完全实现民主本身所呈现的价值要求,但选举民主通过在现实困难前少数人的让步保证一定程度民主的实现,而协商民主却不能够回答民众各个群体间遇到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协商民主与其说是一种决策形式,倒不如说是一种决策理念,在以选举制度为最基本民主制度的基础上,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概括,从而实现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在党内民主进程中的历史考察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争取人民民主、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在党的自身建设还是根据地政权建设中,都注意发扬民主精神,积极探索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从而为新中国民主政权的诞生创造条件。
  1.党内民主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在党章上明确规定,党的代表以及党的领导干部都将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将党员的选举权明确写进党章,并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以及《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三个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初步形成。
  党的“七大”为建国后党内民主选举作了示范。“七大”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党员在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就使党内选举制度的运作有了合法基础和动力机制。
  2.党内民主制度初步建设和拨乱反正
  1956年党的“八大”首次通过由代表自由提名。经过上下反复酝酿和预选,确定候选人人数和名单,最后进行正式选举的程序选举产生党的新一届领导人。增加了选举人对候选人名单的讨论权和选择权;八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了选举单位有权撤换选出的代表。
  “八大”之后,随着党内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民主集中制不断遭到破坏,“八大”规定的选举制度没有能够坚持下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党的民主选举等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
  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将领导全国人民拨乱反正、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任务,在恢复党内生活的基础上,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作为党建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些举措,如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们党以往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差额选举;“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选举制度作了改进,一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二是各级党组织代表大会要定期举行,但当时对党的建设、党内民主等问题并未作出强调,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旨在恢复与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党内民主尚未成为当时党的建设的主要问题。
  3.协商民主理念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初步显现
  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下来,成为全党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强调了党政分开、权力下放,与“十二大”报告相比,报告在“加强党的建设”部分中对“要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1]问题作出了强调。“十三大”报告虽然并未把党内民主作为问题单独提出,但对党内民主的论述篇幅与以前相比已有了显著增加,并已初步显现了通过制度保障确保党员直接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协商民主的理念。十三大报告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的观点,并对“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问题设立专门标题进行强调,折射出了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互动中同步贯彻协商民主的思路。
  “十三大”以后不到八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包括1988年《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选举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全部规定了实行差额选举,而且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十三届四中全会、“十四大”、“十五大”又对差额选举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党内民主选举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在党内选举民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基础上,“十四大”、十四届四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对“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一协商民主的理念多次作出了强调,但对于如何开展协商民主却没有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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