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01-18

  一、行政名词区分

  本文主要论述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权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名词的不同:行政权利不同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首先,明确行政权利的概念。行政权利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使其享有对某方面或领域的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权利。

  其次,行政权利与公民权利是不同的。行政权利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利,为了让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其管理目标,履行其职能,而赋予的权利。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因此,两者主体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

  最后,行政权利不同于行政权力。下文对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一)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联系

  一方面,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利为前提,行政权力又是行政权利的保障。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利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行政权利,超越行政权利就会导致滥用了职权的不良结果。当出现侵犯行政权利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权力来维护行政权利。

  另一方面,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两者本质相同。行政权利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事务以特定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利。行政权利是在某一方面具体化了的行政权力。因此,行政权力与行政职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区别

  尽管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同。本文对其归纳如下:

  首先,行政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而言的一种国家权力,属于抽象、宏观层面。行政权利是具体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能,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的权利,这属于具体、微观的层面。

  其次,两者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权力调整国家行政事务方面,调整范围广。行政权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协议等方面,主要调整经济、科学等方面。行政权利的调整范围远远小于行政权力的调整范围。

  最后,强制性方面不同,这是两者的最主要区别。行政权力具有强制力,强制他人服从其命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任何人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运作,否则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行政权利不具有强制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协商一致。

  三、行政权利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权利在实践中的最主要体现主要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协议中,从行政权利在这三种柔性的行政方式中可以归纳出行政权利的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首先体现在行政合同中,这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订立时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相对人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若行政对人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迫使其服从。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是一种以平等、自愿和协商为理念而形成的法律机制,不同于单方面的命令,具有非强制性。

  第二: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协商性或合意性。行政权利的合意性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在订立时必须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建议等比较柔性的方式,指导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放弃或处分对其利益进行限制的行政指导,在相对人同意接受时,行政指导才对该相对人生效。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间基于平等合作、协商一致而缔结的职务协议。

  第三: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优先性。首先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有效的行使权利,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能上的优先条件。在行政指导中,指导方的行政主体,处于比相对人优越的地位,依其所掌握的情报、知识等优势,给予相对人一定的指导,而相对人在掌握各种知识、信息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具有优先性。

  四、结语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一起,通过刚柔并用的方式,更好的管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行政权利一方面让行政相对人以更积极的态度参加进管理国家事务中来,激发行政相对人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履行行政职能和更好的实现行政目标;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柔性的行政权利,让相对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促进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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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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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姜雪燕,孙浩钧。浅析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J]。政法精英,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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