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内容。特别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后,我国正式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其范围涉及水电、交通、景点门票、教育收费、电信等诸多方面。然而作为一项新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 价格听证 听证参加人 制度完善
一、价格听证的含义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它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法理上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定价程序透明度和公开性、实现社会公正。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发展情况
我国的价格听证始于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出现了“春运公路客票价格”听证会、“铁路客票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等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加快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步伐。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经过1年的实践,进行了重大修订,于2002年1月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数年后,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又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这表明我国的听证制度更趋于完善。
三、我国价格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确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各地方物价机关举行了近千次听证会。其中,有较大社会影响的70余次。不可否认,一些听证会确实受到了理论界和民众的好评。但是,更多的是不满的声音,争论更是不绝于耳。一方面,大部分民众认为我国的听证会就是“涨价会”,只是走形式。到底是“逢涨必听”还是“逢听必涨”的争论成为我价格听证领域最为激烈的争论。另一方面,部分民众认为消费者“被代表”了。2010年以来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就有“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仅有一位代表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发生。还有其他诸多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起不到相应的作用,是形式主义。
四、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是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的缺失。关于制度的缺陷,因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刚刚起步,属于移植来的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难免存在缺陷,不能最大地发挥作用。另外,再好的制度,如果参与人没有相适应的观念,那么这种制度永远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只会沦为形式主义。
(一)制度方面的缺陷
1.代表选任制度不合理
代表是听证会的核心组成要素。负责任、有分析能力的代表,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而我国代表的遴选存在着严重问题。
第一,代表的产生方式不明确,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倾向。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10条规定,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推荐或聘请。具体如何产生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数由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的。如2002年9月“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
第二,价格听证代表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听证会代表比例的协调和结构的合理是充分表达各个利益群体声音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虽规定了代表由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参加人总数的2/5,但并未规定专家、学者参与人的比例,实践中消费者代表也往往少于规定人数,这无疑使听证会博弈结果变得可预测。另一方面,还经常出现与听证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利益群体没有代表参与听证会的情况。如作为与春运关系密切的高校学生,在2002年举行的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上就没有代表参加。
第三,遴选标准不确定,具有明显重政治背景、轻视专业性。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没有制定统一的遴选标准,各地方对于遴选标准的确定更是五花八门。一方面过多重视政治的背景。另一方面,表现为轻视专业性。作为一个合格的听证会代表,应当懂得关于经营成本计算、利润统计、市场需求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否则连相关材料都看不懂,更无法提出有力的意见和主张。
2.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
第一,经营者隐瞒信息、提供信息不全面。价格听证的重点是就有关商品或服务调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营者必然会提供有利于调高价格的信息,而隐藏一些不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专家、学者都很难完全准确地把握相关成本情况,普通消费者就更提不出有效的反驳意见。如果生产者不向消费者披露成本,这样的听证会势必会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第二,消费者发言时间过短。一场好的听证会,是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弱势的一方。而我国价格听证会消费者的发言时间过短。纵然,我们不可能让每一位消费者都发言,但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发言时间至少应长于经营者。
第三,消费者准备时间严重不足。我国在价格听证实践中,往往是在听证会前几天才把相关材料印发给消费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没有足够时间去调查,很难在几天时间内理解。然而,经营者却是这一领域的行家,因此,价格听证中消费者代表面临严重的准备时间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