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
论文摘要:以协商民主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政协是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既要高举团结的旗帜,更要发挥民主的功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逐步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要在为协商民主的运行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的保障机制方面有所创造。
一、明确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主要特征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理论是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的作用。深刻认识、理解、把握和实践这一理论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把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上升到国家制度的层面来认识,表明我们党对人民政协历史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人民政协从成立起,就既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团结和民主两方面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人民政协民主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因在于对人民政协民主功能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作风民主的认识上,停留在统战工作的层面上。当然,统战中也包含着民主,但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功能,首先需要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政协与政治体制其他部分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作为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的共识逐步明晰起来。
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和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这一制度列入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据此,1994年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后,增加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2004年,政协章程又增加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这就从国家政治体制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同时,《意见》中把协商与选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与我国实行的“两会制”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更进一步表明了以协商民主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政协是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我国人民民主在政治体制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既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又有通过协商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因此,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常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人民政协既要高举团结的旗帜,更要发挥民主的功能。没有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共中央将人民政协的历史地位上升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布局的层面,上升到国家制度的层面,表明我们党对人民政协历史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走向科学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