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立法与行政关系推进人大制度创新(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3.弹劾、罢免权的行使。我国人大对人事权的行使还普遍地局限在被动的任免范围之内,而弹劾、罢免权的行使几乎没有真正启动过。弹劾是议会对违法、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的高级官员进行检查追诉的一种制度,这在西方各国议会中是经常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西方的议会实践,弹劾制度主要是针对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高级官员,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高级官员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人大不行使弹劾权可以理解。但人大不能不正常行使罢免权,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组织成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或撤职。罢免是人大免除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的方式。建国以来人大对罢免权的行使严重缺失,人大真正行使罢免权只有一次,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末湖南省人大对副省长杨汇泉的罢免。现在官吏腐败比较严重,但人大很少积极主动地行使罢免权,一般是先由党委决定对某一腐败官员作出党内纪律处分后再由人大去办理“罢免手续”,这种“马后炮”式的“罢免”与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极不相称,无疑大大削弱了人大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

  4.宪法监督权的行使。实现人大制度创新,还需要国家在其他制度安排上作相应地调整,比如我们习惯于重视学习文件政策而轻视学习宪法法律,习惯于将年届退休的老同志安排到人大工作。这就使人大领导干部有一种退居“二线”的感觉,使人大远离了权力中心,这与宪法赋予它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推进人大制度创新,需要国家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通盘考虑,关键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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