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制度条件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制度的优化、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我国实际上已有社会公共财产,所以应该吸收国外的经验完善条件下财政资源是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的政府、社会、市场为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一定的财政资源,但是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要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我们还必须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财政投资制度来保障其运行和发展。
首先,就有关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财政投资制度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基本上都是政府行为,所以包括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先天性”的行政色彩。时至今日,我国现有的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大多是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民间性质的公共政策研究组织为数甚少。这样的公共政策研究组织体制是为了适应政府需要而产生的,并不是社会发展的促生。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窘迫地位从根本上说是其在财政上过度依赖政府造成的。我国政府对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财政投资制度采取全额拨款方式,结果导致了两大问题。一是由于政府全额拨款,导致了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对政府的完全依附和“顺从”,致使其既缺乏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又缺乏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二是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保证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咨询等活动所需的资金。针对以上问题,政府一方面要在资金上对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给予有限度的扶持。另一方面,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解决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更多地借鉴国际经验,如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谋求长期的资金支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立的“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为我们开了一个好头,树立了一个好榜样。
其次,就有关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财政投资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由零星的学者走出政府机关大门在社会上建立起来的。90年代是我国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不断涌现时期。然而,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却步入了发展的低谷。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在于其筹资渠道的不畅,资金来源的短缺。《南方周末》曾披露一组数据:华盛顿的布鲁金斯学会,各个学科的专职研究人员400多人,年运营资金15亿美元;而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作为中国最大的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专职人员不到20人,2003年运营费用为200万人民币,且有一半来自国外基金会。简单的数字对比就可以看出彼此的差距。我国的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缺乏充足的财政支持,时刻都会有经济压力。其较难以获得政府委托研究合同,就算有幸获得了政府的资金扶植也可能要以牺牲自由空间为代价;而且整个社会也没有形成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捐赠制度和捐赠氛围。为此,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经常要向企业筹款、向外国基金会申请经费、做少量营利性的项目来维持捉襟见肘的“生计”。但这种做法最大的缺点就是后续资金没有保障。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应该转变对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歧视性”观念,把公共政策决策研究方案也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法》,把一些公共决策咨询课题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把直接投资转为间接投资,变“养”为“用”。这样,从政府的角度看是一种有收益的投资,而从社会角度来看则是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生存的保障和发展的动力,并且也体现出了对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存在价值的正确认识。在这点上,我们也有成功的例子。比如零点调查公司,2003年获得的政府采购订单金额有三、四百万,而在2002、2001年这一数字还分别只有100余万和60万。三是积极探讨允许民间公共政策研究适度信贷融资的办法。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8条规定,“事业单位的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持不允许负债经营的态度。但是,我们认为对这项规定应该结合实际辩证地来看待。因为当我国的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该会出现类似于美国兰德公司一样的大型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技术、物资等有形资产和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等无形资产,通过适度借款既可能增强其灵活运作的空间,也可能盘活各种社会资源。
四、 调整税收征管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筹款机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发达国家具有较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法人制度。对于非营利法人来说,外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组织自身的优惠;二是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方的优惠。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给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待遇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是免税;第二种是所得税豁免;第三种是捐赠税扣除——即私人或公司对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些政策使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在获得社会资源方面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然而,我国在这方面却做得不够。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中,有关这样的规定较为欠缺。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对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予以鼓励,但在税收方面的规定还远远不够。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管捐多少也只能免应纳税款的3%,在具体操作中有时还无法落实。针对以上情况,在进行有利于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成长发育的税收征管制度调整问题上,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一是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包括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将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的有关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减免的条款系统化,以此来推动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登记热情和发展活力。二是制定有利于私人捐款的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对公益事业的捐款可以减免所得税、遗产税等。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若有合理配套的捐赠接收制度,就能有效地利用资金,并能保证其的良性运行。三是通过针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倡导现代财富观,并促进相应社会观念的形成。比如捐赠是个人社会价值的体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财富应该造福于社会等等。
五、 健全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是现代公共决策研究和咨询的物质基础与重要资源,是其研究成果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可行性的前提。一句话,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能否成功的关键。发达国家的政府十分重视给予公共政策研究组织信息上的扶助,它们建立了各种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为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搜集、处理和提供信息。仅在美国就有4000多个数据库,约占全球数据库总量的近80%,驰名于世的大型联机检索系统有10多个。然而,我国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信息系统与之相比则发展水平低,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特别是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信息系统条块分割、泾渭分明,无法形成共享的信息大系统,加之信息处理技术落后,导致信息管理混乱,反映情况不够及时、准确。这与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组织从事研究和咨询所需要的畅通的信息流动网络相去甚远。同时,我国现有的信息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官方和半官方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几乎控制着我国80%以上的信息资源,而民间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连政府的政策文件都不易看到;公共图书馆和政府统计、情报等部门的信息资源透明度不够,对保密信息的界限划得过大,这些信息源头上的制约严重影响了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广度、深度和效度。基于以上情况,政府一是应该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程度,为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虽然这样做会限制或者削弱政府的一些权力,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这些权力本来就应该回归社会。二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也应该打破信息垄断,疏通信息传播渠道,健全社会化的政策信息中心及其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重视建立各种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为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提供较为真实的信息,从而使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共享信息资源,面对统一的市场,公平、合理地竞争,从而达到节约社会成本、优化决策方案、提高决策质量的效果,进而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三是逐步探索并建立新型的信息情报收集、利用等制度,不断把信息情报机构和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结合起来,创建一些不仅具有安全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决策咨询作用的情报研究机构,即具有中国特色的“情报局”。
总之,在现代公共决策中,公共政策研究组织越来越明显地发挥着重要的参谋咨询作用。我国现有的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在公共决策中虽然作用明显,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缺陷。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政投资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有利于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发展的各项制度条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组织,既是其现状改观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王名.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4,(4).
[4]王楠,郑保章.组织与社会的碰撞:中国非政府组织[J].前沿,2004,(12).
[5]孙亚菲.民间脑库的弱势生存[N].南方周末,2004,(1).
[6]侯江红,王红晓.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举措[J].求实,2004,(6).
[7]李恒光.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的国际比较.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3).
[8]候经川.国外思想库的四大制度保障[J].科技与发展,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