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
  论文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对财产权的基本观点是:私有财产不是自然的产物,而只是社会习俗的产物;私有财产对道德上善的追求有某种紧张;私有财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的权利;它必须承担自然法所规定的慈善义务。而在实际上,洛克所阐述的财产权原则上背离了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他认为财产比生命更重要。按自然法观点,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是让人类共有。但是,自然法的规定也必须服从于人类自我保存的绝对权利。上帝给予的世界必须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而要达到这一点,世界上的土地以及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11]洛克叙述这一过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从树上采集李子而后将其吃掉。说他吃掉李子就意味着他占有了李子。他有权利吃掉李子,因为他如果不吃掉,他就会因饥饿而死。因此这一权利独立于其他个人的同意。洛克观察到如果每个人都等待其他人同意占有大地上的果实,人类可能早就消失了。既然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占有果实,他自然就是其合法的所有者。他要成为他们的合法所有者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即洛克所谓的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发生了转化,个人将果实与双手劳动联系在一起。每个人都是其自身的所有者,因此也是其劳动的所有者,原本是共同的财产成为了他自身的所有物,因为他将劳动融入其中。在洛克眼中,财产是通过劳动出现在世间,而每个人是其自身范围内财产的最大资源,因为他是劳动者和自身的所有者,同样他也是自身劳动的所有者。
  通过这一简单的分析,洛克建立了两个重要的假设。从本质上说,财产权先于社会制度而存在,独立于其他人的同意或政治法律,“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勿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11]财产权是一种属于独自的个人并与保存自身的迫切必需品相关联的权利。这样,财产是自然的而非习俗的。第二个假设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据劳动加以界定。人并非是天然的政治性动物,他是占有性和劳动性的动物,占有是因为他劳动,劳动是为了拥有。由此,洛克将财产权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洛克打破了传统的樊篱,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建立了个人权利。当然,传统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他却强调了财产的“社会性”的,受法律或社会义务的规制。财产权作为洛克自然权利的核心,在他看来,建立国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中,人们对财产(主要指土地和农产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种限制:首先,每个人只能获取和占有对他的生存来说所必须的,并留下足够的财产和物品给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维系他们的生存。其次,每个人只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须的,而不应占有多余的财产或物品以至让它们损坏和腐烂,这是造物主所不允许的。第三,每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是融入了他的劳动,也即是说,必须靠劳动所得。这样,洛克论证了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人们具有一种天赋的有限的财产权,即对于有限财产的有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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