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混合社会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按照》一文中描述的需求替代理论。

混合社会必须是一个完整系统的混合,才会有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包括所有制(产权制度),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等。



(五)所有制、国家制度

我们把人类现实社会按一定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或它们的各种混合形式,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人类社会冠以某种主义的追求和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变化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之一和内在力量之一;另一方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所有制、国家制度、意识形态等形式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基础或内生力量;第二个层面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从而甚至也决定了不同民族在某一时期不同的发展方向和道路。

资本主义最基础的制度是建立和保护排他性私人产权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11)。在使私人产权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不让未获授权的个人使用它,并且运用资产的全部获益和成本都应归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只要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都可能需要用某种超经济的政治办法来决定资产的运用和获益。

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正常运转还需要另一些外在制度为条件,这些制度允许并保证自由缔约和确定明晰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外在制度就是法律和国家强制。它们“都立足于公共的强制执行组织(法院、警察、检察员、监狱)。统治者和议会曾普遍使自己成为可信赖的第三方,来保证契约的履行。因此外在执行机制往往增强着缔约伙伴的信心”(12)。但这些外在执行机制在保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同时,也在侵蚀着资本主义所有制,以至现实的产权制度往往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排它性的对财产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外分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的限制。绝对排他性资本主义所有制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而是某种混合的所有制。只不过在一定阶段,顶多这个混合的所有制比较接近纯粹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已。

作为强制手段的国家的概念有两种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的表述:一种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压迫工具;第二种认为国家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机关,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

其实,至少当资本主义成为主要社会力量时,国家的统治工具的作用和利益调节器的作用是一种抽象思维方法下的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国家概念的实质、本质,后者则是这个本质经过某种修正后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抽象本质几乎没有修正地就表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调节器的作用顶多只在统治阶级内部发生。阶级与阶级之间界线分明,并且难以逾越。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要加入多种修正因素,以致于抽象中的直接阶级对立,在具体表现形式中不那么容易一眼看出,除非加以抽象化。这些修正是:a、阶级间的共性因素较早期多,例如都是政治上的自由人。b、阶级之间的转化较早期容易,阶级概念的承载人极不稳定,例如管理职业化和经济的科技化都是低层阶级升入高层阶级的渠道。再如股票市场又使普通人可以成为股东等等。因此国家概念在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各种利益的一种公正的调节器。但是透过具体形式,还是能发现(用抽象力)国家归根到底是对具有资本家素质的人群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它是追求和信奉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人群的选择结果。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

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的国家制度,一方面是各种社会力量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向新的混合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它总是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排它性产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保护机器;它同时也是削弱排他性资本主义产权关系并使社会迈入混合状态的超经济的双刃剑。

三、资本主义与混合社会

“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着近似的情况。”(13)。



有两个原因导致马克思没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的混合状态的规律性给予充分研究: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理论上的资本主义模型与现实社会,引者注)也就越大。”(14)。虽然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消除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并且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现实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一个混合社会,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已是发展的趋势,它对现实社会的作用已接近于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专注于资本主义理论模型的研究,实际上就近似地等于对他所处时代的现实经济的研究。二是在方法论上单一的抽象思维方法实在无法胜任对几个完全不同质的概念混合和交织在一起的规律性研究。它除了能说明现实经济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的混合经济以外,无法进一步得出有意义的通例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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