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表与议员联系选民制度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
完善的监督体制有益于指导和规范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还能得到选民的认可和支持,变被动联系为主动联系。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方式主要有职前承诺制、述职评议制和履职记事制等。
1.职前承诺制。经过筛选选民的诉求,各选区人大代表应就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在履职前向选民公开写下“承诺书”,并根据其承诺的具体内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高标准、严要求的履行其职务,向上级表达选民诉求,反映选民的实际情况,事后人大代表应回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接受选民监督,兑现承诺。
2.述职评议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指定的相关部门制定书面述职规范,明确规定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内容、程序、次数和范围等。代表应当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选民述职,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大会口头述职,也可以向选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述职。
3.履职记事制。由基层代表工作机构,对本级人大代表发放联系卡、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审议发言和选区活动等情况,以及代表向上级部门反映选民意愿和解决选民生活问题的情况按照时间记录在案,将汇总表提交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奖惩。
三、完善我国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联系规范
虽然宪法与代表法中都有对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其规定比较笼统,今后应该通过立法技术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推进联系制度规范化,进而使之制度化和经常化,至少应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式和成效评价进行规范。其中联系的主要内容应首先进行规范:一是选民汇报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议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选民问题的进程等;二是召开选民座谈会了解选民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解决群众的困难;三是定期回访选民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集选民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汇报;四是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选区活动和参与选区公益事业。
(二)强化代表意识,推动自觉履职
代表是否能够积极主动联系选民,首先取决于代表意识的强弱。个别代表责任意识不强,积极履职意识比较淡薄,在思想上并没有将与选民沟通放到应有的位置;这也导致在行动上则更加消极被动,甚至有些代表从来没有联系过选民,严重影响选区和选民的利益。因此,这就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有关机构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代表的重视程度以及代表的履职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代表联系选民的能力,拓宽联系的方式,注重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督促其将联系选民转化成为他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监督评价体系
人大代表每次的活动都应该录入网络,每年年终的时候联络站应将人大代表参加的活动次数、活动内容、反映问题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上级机关对履职好的进行表扬,不好的应该警示,对长期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应该果断地辞退或者罢免,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记事制度。此外,在此基础上可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或者年度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以此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年终应从选民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选区工作是否得到推动、监督工作是否得到加强等方面对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选举范围及程序
当前我国选举程序和方法上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践联系选民制度,应从两方面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一是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最能体现选民的意志,反映选民的现实诉求,只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才能从根本上使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为密切;二是将竞争机制进入选举程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能逐渐改变代表联系选民的消极态度,增强和调动候选人的选民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广大选民与全体代表的统一意志、自觉行动和内在动力。
四、结语
国家拥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则一切问题都可以依靠它而获得妥善解决。但是民主制度不是纯粹的工具机器,背后需要践行民主制度的主体支持。这不仅需要选民和各级代表民主信念的确立,更需要二者主动、密切的联系,践行民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