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公民和科技生态等现代性元素的持续注入并迅速生长以及人与自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新的权利、义务主体日益生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得到扩展,逐渐塑造和建构着新的主体认同和新的主体身份——公民。因此,为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在追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良性互动以及和谐共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培育公民伦理,塑造公民理性自觉,已成为实现和谐社会必要条件。
一、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的精神原则
(一)公民伦理的起源追溯
公民伦理一词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概念,从古希腊城邦社会时期,公民的伦理概念就有了较为核心而清晰地阐述。亚里士多德在其重要著作《政治学》中是这样理解公民之于城邦的:“对于个体而言,或者是对于城邦整体而言,最优良的生活都要具备德行,而又配以那些足以佐成善性善政的必须事物,也就是外在诸善和身体诸善,同时也要具备适合于德行的行为。” 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中这些“美德”、“善性”、“德行”等词汇可以看出,在不断追求至善的本性,并朝着灵魂中优良部分靠拢的过程中,政治共同体走出的理想公民应该是一种既能够治理又适合被治理的社会成员。他们不仅遵守了整个社会要求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而且普遍养成了体现现代文明要求的道德行为习惯。
(二)现代视域下公民伦理的价值导向
公民伦理已成为公民在现代社会所推崇的道德法,现代社会公民的道德契约。“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公民伦理的要点在于自由、平等与公正,最起码具备理性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正义公平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力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
二、我国公民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和谐社会背景下,人与人的相处需要有合理的道德预期和利益调控机制。市场经济以价值规律为基本运行准则,作为“经济人”的社会主体必然会以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展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会导致非道德行为的出现,因此离不开人际沟通与合作的公共伦理道德的调节,需要培养公民社会的伦理共同体。
其次,公民的政治参与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软约束。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是公民所追求的人类共同生活的最高形式,也是维系民主制度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作为单个个体的公民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公私分明,不以私人性的东西干预公共的政治生活,需要个体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公民伦理建设就是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素质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力量。
再次,法制环境需要公民伦理道德环境。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个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关系而不是君君臣臣的关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即依法治国。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人口大国,要构建和谐社会,除了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必须要有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民伦理精神。法治精神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恰与公民伦理所倡导的民主、自由、正义相契合,两者的完美结合是和谐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和伦理精神的题中之义。
三、当代我国公民伦理建设的现状
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的道德生活收到的多元价值利益格局,多元文化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公民心态和意识趋向多样化复杂化。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发展不仅受到沉淀以后的封建思想残余的深刻冲击而且面对当代思想潮流的多方较量。
(一)我国公民伦理建设的现实困境
中国传统伦理是中华民族悠远深厚的文化积淀,千百年来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等中华民族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构成民族文化社会心理素质的主要因素。而同时,当今我国社会人民缺失公民意识、公共伦理建设缺少制度支撑、公民伦理教育缺失系统机制的弊端,也影响着现代公民伦理文化的建设。
1.中国传统伦理的负面性
中国传统伦理产生于封建专制家天下统治之下,就整体社会伦理规范而论,社会无公正法制可言,中国传统社会是带着父系血缘关系连同宗亲家族意识跨入文明时代的。小农经济的社会存在基础决定了家国同构的社会运行机制,人们的交往方式、思维意识都不可避免的禁锢在君君臣臣的伦理桎梏中。在新旧道德转型的过渡时期,缺少一个普遍有效的伦理道德恒定标准,使得道德判断就会变得模棱两可,这无疑给现代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制造了难以跨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