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政府行政职权的转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一)公正
  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代表着一种分配方式所遵循的理念。程序是一种对利益进行分配的原则,行政程序通过体制模式来确定各主体的角色分配并最终确定其利益分配问题。基于全体公民合法权利让渡而取得的政府支配权,职责在于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集中再分配。然而对于分配对象的确定,分配方案的实施,分配成果的共享必须要有公正作为原则支撑,否则就必然导致分配不均的恶果,使得部分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分配利益。
  令人堪忧之处在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滞后性,只会等社会问题出现后才着手整治,只有等漏洞暴露出来才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这样的行政模式不尽人意,因此要将公平正义纳入行政轨道,执政应具有前瞻性,将资源合理科学的分配,既要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资料,确保大多数人的实体利益得到维护。法治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之治,更包括程序权利之治;不仅是实体法之治,更是程序法之治。
  (二)效率
  行政权归属主体是行政权的主导方面,其对行政权具有最后的、实质意义的控制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其利用的一个工具、手段,以此而论,行政权行使主体对归属主体而言就是一个成本,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物质实体是归属主体所投入的一个成本,归属主体意欲通过此种投入带来更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行使主体作为一个成本,事实上是有消耗的,包括物质消耗和文化消耗,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权行使主体始终是行政权归属主体所投入的一个成本。行政成本学说可用另一句法谚来代替,即“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近年来政府上访的人数不断增加,不满情绪高涨,利益冲突迅速升级,弱势群体的呼声渴望得到迅速完美的关注。由于行政机构臃肿,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水平不高,各种手续复杂等种种原因使得行政行为低效无功。
  (三)民意
  按照近现代民主政治思想,近现代意义宪法与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体现政府义务的公权——行政权,而行政权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则是体现人民主权的私权——公民权。既然政府是公民授权的产物,公民自然就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和监督者,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公民权将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从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背后所暗含内容的关系上看,实质上是个体民意与公意的源流关系,对此可以用卢梭的一段经典分析加以揭示:“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同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他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们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了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还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想要做的事。”

  四、结语

  行政权与公民权这种现实关系所带来的一种直接的必然结果,就是行政权的强控制、强支配、强优位所凸现出的行政权本体论,权力高高凌驾于权利甚至是权力的时空,权利常常没有保障甚至是权利的缺失;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这种现实关系体现在政府建设模式问题上,就是政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无可避免得表现为强权性政府,政府的随意性很大、权力边界模糊甚至几乎没有边界,从根本上建成服务性政府的目标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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