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特色的人权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的和谐社会视域下,是否重新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值得思考,“以人为本”是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与根本原则,和谐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权观的精神内核。
论文关键词:人权;以人为本;和谐
一、中国人权观的发展进程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权”这一概念不断的走进我们的生活。从古至今虽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但传统文化中却蕴含着现代人权思想中某些有益的因素。法学先驱、著名政治家管仲在春秋时代,就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观点。“民惟郑本,本固邦宁”乃是中国古代民本观念的典型表达和最早源头。孔子“仁爱的”思想,孟子“民贵君轻”的论述,都强调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墨子“兼相爱”的思想也流传甚广。西汉贾谊加以发挥:“夫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观”以及“重民”、“安民”、“富民”、“教民”的一系列思想。
严复将《社会契约论》引入中国后,“天赋人权”这一理念整合了传统的“仁爱”思想及被压迫阶级对“平等”的渴望,激励了中国的有识之士对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封建纲常名教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废君权,兴民权”的口号。康有为认为“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改良派的“天赋人权”思想在中国近代社会得到广泛和深入的传播,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在当时的中国很难建立起系统而完整的人权观。
以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的“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向封建专制发起冲锋。他们以思想解放运动为先导,而宣传人权又是思想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思想的传播极大地唤起了人们的政治觉醒。在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中,先进的知识分子进一步倡导民主和人权。他们在《新青年》创刊号宣称:“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
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切以恢复经济建设为主,“人权”思想不但未得发展,在“文革”期间,得到强烈的批判。在很长一段时间的打压下,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争取权利的意识得到了改观。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对妇女、难民地位、儿童等的权利有了在法律有所保护,肯定了人权在政府工作中并未忽视,随着解放思想的思潮的不断发展,在国内卷起一股追求人权思想的潮流。
在1997年“十五大”首次将“人权”写入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2002年11月,“十六大”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从此,“人权入宪”,首次将“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也就从此时开始,中国人权得以实现有了宪法的保障。
二、中国特色的人权观
从国史和国情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长时间革命和建设中的实践,以及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对外人权的斗争和探索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四)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七)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八)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中国政府愿意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积极与国际社会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和谐社会视域下的人权重构
在和谐社会视域下,和谐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权观的精神核心。人类长期以来的向往就是和谐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追求大同世界,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主张“讲信修睦”,通过实施“仁政"和“存养善性”,使相互之间的冲突得以缓和并达到平衡,其核心即是“和为贵”的思想,如同《礼记》中所描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
当代人权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主要呈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的国别议题,几十年来使得人权委员会成了一些国家互相攻击和诋毁的场所;二是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这种情况开始于冷战时期,但却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三是一些国家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人,引发人权对抗,影响国家问关系;四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如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所以说,在当今人权全球化的过程中,和谐显得更为重要。一个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有赖于本国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而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离不开各国的和谐共处。这就要求以和谐服务人权。以和谐服务人权,不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完全服从发达国家的人权标准,而是要重构国际关系伦理和国际法基础,强化发达国家尊重他国的意识;以和谐服务人权,也不是要求弱者向强者、公民向国家无原则地妥协,而是要重视人权的制度批判精神,强化国家善待社会、政府善待公民、同时善待私权利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以和谐服务人权,更不是要求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无为而治”,而是要重塑人与自然关系伦理,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在和谐人权理念中,包含着“通过社会和谐实现人权保障"和“通过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和谐”的双重含义。就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而言,它们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只有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可言;另一方面,只有和谐社会才有能力使得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这两重含义均是围绕着“以人为本”而展开的。在第一重含义中,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被设定为目的;而在第二重含义中,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则被设定为前提。人权文化的核心在于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而和谐的真正秘密也一定在于每一个人尊严的被充分尊重和价值的充分实现。中国传统作为一种深植于天人合一理念与和谐精神中的文化传统、一种绵延数千年的价值体系,内含着“和而不同”的纬度,它将保持着对外来文化或异域文化的平等对待与尊重,促进多元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对话和沟通,为最终实现人权的历史性结构调整和代际更替,提供精神动力和智慧源泉。而这一过程也同时是中国精神逐步超越其本土性、地域性和历史局限性,而赢得其世界性、普世性的过程。
东方典型的中国文化侧重对于对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文化则侧重于现实的致用;中国文化注重群体正义,而西方文化则注重个体正义;中国文化注重人际和谐,而西方注重人际界分;中国文化侧重于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文化侧重于人生日用目标的实现。文化路向的差异,提供了东西方文化互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方文化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弥补中国文化“有神无体”的薄弱部分;而中国文化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又可修正西方文化“有体无神”的环节。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智慧,只有加以新质料的化合,方能实现现代化的转换和革新,这新的质料就是人权,最终达到的目的就是实现和谐。
人权不仅仅是达成一国内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相互和谐的纽带。人权是21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与凭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