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多人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性
  多人录音录像是指一个案件中讯问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进行的全程录音录像。多人录音录像涉及到多个口供的补强问题,多个口供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相对于一案一人口供问题,一案多人口供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多人录音录像补强性的表现主要如下:

  1.同案非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对同案审理的非共犯的口供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获取得多人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性是多方面的,正如上文所谈的,他们的口供相互间具有补强性一样,一方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另一方的口供具有补强性,而且这种补强更加直观,更为真实。比如同案审理的行贿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受贿犯的口供,销赃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盗窃犯的口供。同时,一方的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其本人的口供也有印证补强作用,这与上文所谈的单人录音录像补强性一样。
  2.同案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正如笔者在上文关于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性所分析一样,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一般情形下,共犯的口供并不能补强被告人的陈述,除非共犯的口供是真实自愿合法的,并与被告人的口供一致。但是,全程录音录像在共犯口供之间却能起到补强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口供的补强性,能够证实该口供的真实合法。第二、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非法口供的排除,能够印证其他口供的真实性。第三、已得到全程录音录像补强的共犯口供可以对具一致性的被告人口供进行补强,其补强的范围的程度应当与单人口供的补强相当。这里的前提就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制作、操作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规范的、真实的。
  (三)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就某一案件事实或细节,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出现矛盾而又不能通过对质查明事实真相情况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其中将会起到一定的印证补强作用。在讯问证人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对两者的陈述同步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对两者陈述的神态、语态、内容的比较,甄别、核实证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的矛盾或差异,往往可以发现事实真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这类证据的补强也是普通的笔录证据无法做到的。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全程录音录像与口供的补强关系
  全程录音录像至少在以下二方面存在着强烈的补强性:
  其一,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口供的真实性是口供的首要属性,只有口供真实地描述了案件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的独特性,又使口供具有反复性和虚假性,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其真实性,排除虚假性,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重要补强证据,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具有独特作用。公诉人、法官通过审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对被告人口供内容是否真实能够增强内心确信,从而达到补强目的。
  其二,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相对于补强口供真实性,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作用更为明显。全程录音录像具有的讯问内容和讯问现场的再现性,可以直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情况,从而排除遭逼供等非法口供。然而这一切均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上,一个有缺陷缺乏证据属性的全程录音录像,是难以发挥口供补强作用的,其本身能否成为补强证据还存在疑问。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范围
  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补强的范围和其他补强证据一样,可以分为二个层次来分析。第一,关于补强对象的范围,即谁需要补强的问题。学界一般认为,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就是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规则,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不适用补强规则。笔者认为,一切言词证据受制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均存在着虚假的可能,需要补强其真实性,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关于补强证明的范围。补强证据究竟对犯罪构成的全部还是一部分进行补强,学界对此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口供补强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真实性,排除虚假口供,而不在于补强全案事实,补强证据的地位也只处于补充的地位。
  (三)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标准
  即口供补强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口供和补强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对此学界也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三是主张只有当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得到补强之后,才完成补强的目的。笔者认为,要求补强证据达到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固然有利于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但是这种标准实际上否定了口供的证明力,有违证据补强规则的初衷。补强证据只要能使法官对口供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当达到补强的目的。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程度也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而且其补强性更容易使法官形成口供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这有力地补强了口供证据,在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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