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各国比例原则之比较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日本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日本法中的比例原则与德国一样都源自警察权的行使。在日本学者的论述中,比例原则也是与行政裁量紧密相连的。在法治实践中,日本法中的比例原则集中在警察法。日本《警察法》第1条规定,警察的目的是:(1)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持公共安全和秩序;(2)警察的管理与动作应基于民主理念而施行;(3)规定足以有效地执行其任务的组织。在该法第2条中,又规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以不偏不倚、公平中正为宗旨,不得随意滥用涉及于涉日本国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及自由等权限。”日本《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规定手段之行使,以执行前项目的之必要最小限度为限,不得滥用”,另在同法第七条规定:“警察为逮捕人犯,防止逃逸,保护自己成他人,或压制妨害公务之抵抗,有相当理由,可认为必要时,得经合理判断,于必要限度内,因应情况使用武器。”此为比例原则明文化的规定,在强调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和“必要性”两个原则。

  三、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的借鉴作用

  在我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但是要么将其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加以介绍。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未能全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 国家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时, 必须考虑这项行政立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
  若达不到目的, 则无需立法。而某项行政立法可以达到 “欲求之目的”, 但是否是将产生最少不良作用的方式。 可据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 对不符合必要性标准的加以变更, 直至达到必要性标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 对另一些人科以义务。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更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调整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例原则。
  (二)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政腐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
  (三)行政司法方面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 按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做出裁决的行为,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比例原则的提出对于指导行政司法, 也是有意义的。如在行政裁决活动中, 行政工作人员以准法官的身份出现, 由于他们毕竟不是专职法官, 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弥补他们在这方面的欠缺,使他们在做出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决时有一个较客观、易把握的判断标准, 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使法官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判断时,可以依据较客观的判断标准;同时,比例原则也可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公正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