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与培养
(一)现状分析
制定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因而,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制度、文化体系等要求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的忠诚投入,以体现出具有实效的法律价值。当来自于公众对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不信任、践踏、不遵从而使法律规定不能转换成法律实效的时候,法律信仰危机就出现了。
1.公众对立法产品的陌生感,导致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
新中国的成立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广阔的舞台,据统计,仅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雏型。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通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
2.有法不依的现实大大削弱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有法不依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
(二)培养对策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对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信仰的雏形;同时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起社会对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制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基础
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物质基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产生就有效地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社会公众便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对法律产生一种普遍的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物,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进的必要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就可激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也为法律信仰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提供了沃土。
3.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和重要环节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培养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热情,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实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会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