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2.禁止涉黑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于黑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有可能利用这一机会来串供、威胁证人、毁灭证据。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要慎用取保候审制度,甚至可以规定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不予取保候审,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
3.确立更利于检察机关起诉的
证据规则。主要确立黑社会犯罪有限制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使用警方搜集提供的证据,比如规定“善意的例外”和“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等。此外,可允许使用某些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直接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上的使用,比如,通过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或使用窃听、窃照以及其它电子监控手段所取得的证据等。
(三)构建犯罪控制体系和预警监测体系
1.建立侦查和控告联合办公的机构。由于黑社会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大、内部结构严密等特点,对付犯罪组织的办法和策略应同对付一般犯罪所采用的常规司法模式有所区别,应集中力量发挥司法打击威力。美国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便在联邦、州和地方建立了侦查和控诉联合工作处,用以集中力量对付有组织犯罪。[2]我国也应在检察院内部设立类似的部门,使公安侦查部门与检察机构成为亲密的合作伙伴,并对此部门授予专有权限,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以领导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及诉讼程序,并避免这方面的信息有所泄露。
2.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重要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这也是打击黑社会犯罪、反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罪犯的职能,对于公务员实行定期岗位培训,注重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忠诚观、廉洁观教育。其次,建立严格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此项措施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事先警告和预报,据此可以看出一名公务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如不相符,即可依法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监督观察;二是在明知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并带来非法收入,但查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仍可依法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对其处罚。
3.深入排查黑社会犯罪的犯罪线索。首先,增强打黑意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黑线索。尤其是公诉部门在审查涉及强买强卖、涉枪、“黄、赌、毒”等案件时要注意增强打黑意识,深挖细查,一查到底,从中发现涉黑犯罪线索。其次,驻看守所检察室应认真对待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所反应的各种涉黑犯罪线索,将情况及时转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信息反馈。最后控申科应建立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控申部门要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对于被害人反应的涉黑犯罪线索,有证据证明有罪犯事实发生,需要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应该将材料转交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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