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虽然宗教信仰往往以其神秘性而使人们对它产生敬畏,然而法律具有世俗性,它是能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并能感受到其存在的,它是理性的产物,根本就没有神秘性可言。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仰。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依然可以让法律被人们信仰。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正是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伯尔曼说法律因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而获得神圣性。就仪式而言,在西方,证人在作证前必须宣誓、法官身着法袍而威坐审判席使法庭变得庄严而神圣,因此让人感到法庭就是伸张正义的地方。人们对传统的信赖使其信仰代表传统的法律,由于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道德普遍性在塑造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惩恶扬善、诚实信用、损害补偿等这些发自人们心底的道德观念是最具有神圣性的,而法律往往是这些最纯朴道德原则的的最低要求。当人们在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做到了这些最普遍的道德要求时,人们便是在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便是在信仰法律。
(二)在参与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前文已经论及社会的互动交流对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产生形成过程本身就有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成分,在立法的过程中只有有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听取了社会大众的意见,人们才会认可法律。通过认可社会大众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制定法律时再让公众参与这不仅使他们更尊重法律,而且更让他们感到立法过程使他们自己作了自己的主人,这样人们就会从心底产生了对法律的敬重和依赖。人们积极参与法律制定的活动过程也恰恰是人们信仰法律而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付出努力的过程。
如果立法的公众参与使人们获得了自尊而信仰法律。那么现实的生活中人们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便是在法律活动过程中对人格尊严和法律信仰的捍卫。因为法律是公众自己参与所制定,公众便应该去捍卫自己的成果,去捍卫自己相信能给社会带来正义和秩序的法律。正如耶林所言:“民众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而这个斗争的过程正是体现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律师郝劲松为了向铁路局索要一张购买矿泉水的发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难道是为了财产利益?郝劲松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尊重,他被评为“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这也从中反映出人们对敢于捍卫权利、敢于捍卫法律的英雄人物的敬重。就如西方人信仰上帝,但耶稣为上帝而献身使西方人敬重耶稣一样——因为人们信仰法律,所以敬重为法律而斗争的人。法律因为人们为权利的斗争而成长,人们为权利的斗争也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更加坚定、有力。为权利而斗争,这便是对法律最好的信仰形式。
(三)在怀疑中信仰法律
对一事物持怀疑态度难道还是在信仰它吗?这的确有点悖论的意味。然而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也应当随之而变化。如果社会已经发生变化,那不合适宜的有些法律就应该被怀疑,在怀疑中促进法律的发展和成长。也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应当是完美的才去怀疑其不完美的地方而去改进它。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言:“这些对某些具体法律或法条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说是对更完善、更恰当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听到有人批评某些法律说法条规定的太离谱,按照法治精神应当如何如何规定,这也不正是说明在人们虽然批评有些法律规定,但在人们心中仍存在着像上帝一样完美的法治精神而且在信仰吗?法学家也不正是在以怀疑的方式信仰法律吗?在怀疑中不断完善自己所信仰的对象,在怀疑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仰。法律也正是在被不断的怀疑和锤炼中塑造自己的法治精神,进而使人们对它的信仰更加坚定。人们也正是在不断的怀疑法律的过程中信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