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
日本城市中小学生绝大多数就近入学,但在不少偏远地区的地方教育委员会为当地中小学生建立了校车制度。日本校车制度在经营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地方政府购买车辆作为专门的校车使用,并招聘校车司机;二是地方政府或学校与交通公司签订合同,这两种经营模式的校车司机和交通公司都要接受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校车运行规则,对校车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注意明确地方政府、校车司机、乘车学生等各方责任,以此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根据日本《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国家财政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补助,即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偏远地区学校的认定标准,在需要购买校车时,国库负责承担购车所需经费的1/2。
三、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
2011年校车事故的频发促使国务院加紧了校车立法的脚步。经过几个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思路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此,校车条例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当然,我们并不能一部应运应时而生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农村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问题,真正落实的半年多以来出现了诸多问题,甚至依然还发生了诸如江西贵溪校车坠水塘这样的重大校车事故。2012年12月24日,江西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7座长安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幼童遇难。遇难儿童主要是农村留守儿童。事故原因依然是此前多起类似事故的原因:超载、车速过快和驾驶员操作不当,且发现涉事幼儿园未经审批,多次被责令整改。事后,江西贵溪滨江镇政府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儿童家属48万元,包括贵溪市副市长在内的12人因校车事故停职。
校车安全问题的出现有各个方面的原因,教育政策、财政保障、交通建设等层面还都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毕竟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积极信号,对广大农村地区“上学难,上学贵,上学远”的孩子们尤其是一个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