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的形式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给予夫妻双方约定忠实内容的权利,可以尽法律手段之可能保护忠实一方在受到不忠实行为的伤害时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法律上的责任承担主要是物质化的,笔者认为,在因为不忠而赔偿时,其实对忠实方而言所得到的物质也主要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也有人指出,由于《婚姻法》已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忠实方,也算是保护弱者,不需要通过忠实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婚姻法》里的这一规定源于《婚姻法》对夫妻不忠实行为的规定。前面已经提到,《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不忠实行为,由于对不忠实行为的有限规定,使得在保护忠实方时也是有限的。夫妻忠实协议是法律规定基础上的一个良好补充,这种补充以自愿的方式在某些需要这个补充的夫妻那里,使得保护忠实方的力度更强,内容更全面。所以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有助于对忠实方的特殊保护。
(三)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对于司法审判实践定纷止争具有积极意义
无论司法机关怎样看待“夫妻忠实协议”这种婚内约定,社会上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行为都在不断地发生,而且趋于增多的趋势。如果立法者司法者一直忽视它的存在,就必将忽视了对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职责。到了定纷止争的时候了,立法者应及时对此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对夫妻忠实协议相关纠纷予以司法救济。
当下生活中,人们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五花八门,极不规范。在命名方面,有命名为爱情基金的,也有命名为空床费的;在责任承担方面,有约定违反协议一方金钱赔偿的,有约定违反协议方割断一根手指的,也有约定违反协议不得行使孩子监护权的;②另一方面,也没有明文的规定来约束夫妻忠实协议问题的司法处理标准,使得在法院诉讼时会出现各种审判结果。有不予受理的情况,③有承认有效的情况,④还有认为无效的情况。⑤很显然这对司法权威有负面影响。只有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签订的相关内容,让公众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时有章可循,让司法者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个大致的审理标准,才可以有效解决生活中因此产生的纠纷和问题。
三、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的内容建议
(一)应规定协议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
(二)应对协议签订的主体,签订的时间,签订的对象做一般性规定。比如,不应把非行为的内容作为签订对象。
(三)应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否签订夫妻忠实协议。
(四)应明确违反忠实协议的归责原则。
(五)应明确违反忠实协议的赔偿原则。
四、结语
笔者认为,忠实,它更为主要的是人的思想境界的内容,是一个人的品质修养的一种表现。在当今忠实稀缺的社会环境里,人们采用签订忠实协议的办法来要求配偶在某方面忠实,实在是不得已的办法。如果立法者对忠实协议的签订不纳入法律的程序,其实质是纵容不忠实的行为。这对个人的生活幸福,对国家的稳定和谐进步都是不利的。立法者应当积极对待忠实协议问题,研究其规范方法,让夫妻忠实协议在婚姻稳定,国家和谐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