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第三,拆迁问题。由于当前已建或在建的小产权房,均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的整体规划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等。购房人在购买小产权房后,可能被拆迁:其一,是我国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清理,将违法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统一拆除;其二,即国家并未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拆迁,而是通过合法的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另行规划使用。此两种情况,任何一种的出现,首先将导致购房者失去房屋,其次,由于小产权房产权不明,购房者并非产权人。因此,根本不能参与产权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获的拆迁补偿,其数额与产权补偿相差甚远。购房者完全是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只能眼见利益的受损。
  第四,售后问题。小产权房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商品房容积率、绿化面积等规定均不适用于小产权房,换言之,是小产权房并没有要遵守这些规定的必要。因此,在小产权房建设中,众多的小产权房存在整体规划不合理问题,如房屋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采光等。另外,由于对于小产权房存在监管缺失,以至于小产权房的物业管理,小区保安设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限。另外,对于在建的小产权房,由于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大量依赖开发自有资本或民间借贷资本,一旦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小产权房极易变成烂尾楼,即时勉强完成开发,也很可能存在开发商为节约成本的偷工减料行为,使小产权存在房屋质量问题。
  第五,转让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小产权房不具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资产特点,其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也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等,这些情形,在当今社会都是对购房者资产升值和资产变现的严重限制。并且,这也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变窄,不利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范和活跃市场的手段,至今而言,不外乎是国家宏观调控干预和市场自我调节,而竞争不仅是市场内在之义,同时也是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小产权问题的解决原则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小产权房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应当积极调控和整顿小产权房。对于当前小产权房问题,已经不是极个别的老百姓违规建房,违规买房的问题,其是与当前高昂房价难以调控,社会贫富差距严重等社会不公平象一体而生的。因此,对于涉及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以取缔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原则,而应当以合法化为基调处理小产权问题。
  (一)小产权房问题应以合法化为基本原则
  虽然小产权房存在违法问题,但其原因究竟是老百姓无视法律、故意为之,还是迫于当前高昂房价的无奈之举。笔者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老百姓其实对于基本的法律已经有所了解,而对于房屋此类资产,老百姓在购买时,大多也反复咨询,了解甚多。许多老百姓完全是在高昂的商品房房价逼迫下选择购买的小产权房。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实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从法理上讲,国家的行政行为致使老百姓的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然而,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并非是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也不能确定老百姓的利益损失,赔偿也无从谈起。基于此种情况,国家对已购买的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解决老百姓问题,同时也是对于政策失误致使高房价问题,对于老百姓的一种补偿。
  再者,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大多数是村集体土地,此类土地是否完全不能流转,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将集体土地征收后,再将变性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进行出让。当前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只是未依法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如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法问题即自然解决。同时,集体土地征收要向老百姓进行征地补偿,向开发商出让时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大多是开发商与村集体组织或老百姓共同开发的,土地补偿和缴款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因此,只要允许此类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可减少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因征地补偿过少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另外,减少或放开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可以引导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其他实体经济的发展,形成合理的财政收入结构。
  (二)坚决抵制将小产权房取缔或改为租赁形势的观点
  将小产权房直接取缔,并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是完全的错误做法。取缔小产权房就是直接对已购小产权房的老百姓房屋产权,预期可得利益的直接剥夺。同时,也会造成有关小产权房的合同纠纷井喷式的出现,造成社会不稳,大大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而对于已建小产权房的强拆,更是对于生产资料的严重浪费。强拆之后,失去小产权房的老百姓又将重新购房,购房就意味着要有建房,建房又需花费原材料。如此反复,除了造成GDP的虚高,对于老百姓而言并无实质受益。而相反,当前老百姓的购房压力已经非常巨大,根据市场规律,可售房屋存量的增加,对于降低房价百利而无一害,与当前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异曲同工。
  同时,主张将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也是不可取之策。当然,并不是因为这一措施不能解决当前小产权房的基本问题,而是因为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屋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即为《民法》、《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也即是说,小产权房改为租赁房后,不仅让小产权房购房者无法取得产权,同时也造成居住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租房者很可能面临20年后即需搬家的风险。从实际生活来看,不稳定生活设施,也将降低小产权房的居住者对家用电器等生活设施的购买欲望,对我国调动内需政策的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应当在合法化的原则下进行整顿和规制,引导小产权房积极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价格竞争调整商品房房价,最终实现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消亡,真正解决小产房问题,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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