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探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

  因操纵市场行为而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关于直接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当中均未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应当以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与未受操纵影响的真实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人的直接损失。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容易证明,但证券未受操纵影响的真实价格如何确定呢?毕竟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极其复杂,交易中的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要想仅仅将操纵市场行为的干扰因素排除,从而确定证券的真实价格极为困难。因此,只能借助一种相对公平的价格作为“真实价格”的基准。即使是证券立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其亦是以证券被操纵的消息公布于众后90天内的平均价格作为真实价格的基准。至于请求权人的间接损失,应当与经济性损失相区别,其赔偿范围限于差价损失部分的利息、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过去,我国在立法上仅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做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而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却鲜有提及,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虽然弥补了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空白,但对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尚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出台。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结合国内证券市场交易特点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国外证券法上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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