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盗窃罪中新增扒窃行为方式(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其次,对扒窃行为不加区分的规定为盗窃罪,混淆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见,对于盗窃行为的制裁体系,我国主要有治安处罚体系和刑罚处罚体系,而且两者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梯度上也有较好的衔接。所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应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对其不加区分一律规定为盗窃罪,那么无疑混淆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使得原本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扒窃行为却不恰当的适用《刑法》处罚。
  最后,从司法实践对扒窃行为的打击中我们可以看到,导致扒窃行为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对其处罚过轻只是扒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在制定打击扒窃行为的对策时,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加大对扒窃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同时,我们更应该多方面的考虑原因,不能仅仅考虑法律方面的原因进而对其不加区分的一律规定为盗窃罪。如果仅仅一味地扩大扒窃行为的处罚力大,但是其它方面的治理措施跟不上,那样对扒窃行为的治理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这样的情况真实发生,由于立法中对扒窃行为已经采取了严厉的刑法措施,但却仍然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会使得人民对于刑法的威信力和威慑力产生怀疑。所以,对于不符合数额或者次数要求的扒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该结合扒窃的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不应该不加区分的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笔者认为,对于不符合盗窃罪数额或者次数要求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行为要构成盗窃罪,也应该受到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限制,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行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认定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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