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地位和目标差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文件。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显然在法律地位上,根据税法优先适用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限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层次,除此之外,其他在该层次以下的税法规章和文件效力均低于会计准则体系。
目标方面,通过所得税法的目标是根据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具体到财务报告的角度看,则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一直以来,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差异都被视为是其他差异的起源,因为很显然由于目标的不同,导致其规则的不同,从而使税法和会计之间产生机械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差异
基本前提又称基本假设,是指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尽管没有像会计这样有明确的前提条件,但亦有类似在税法中被广泛应用的课税条款,如纳税主体、纳税年度及计税本位币的规定。
1.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会计主体必须是同时具备独立性和经济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其中独立性是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则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会计主体的意义在于:一是划分会计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二是便于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所以只要是拥有一定资源并对此负法律责任,又能独立进行核算的组织或单位,都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和纳税主体强调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同,会计主体更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所以只要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或者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几个独立企业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需要独立核算的部门,均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却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两者的差异所在。
2.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一般的起始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当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时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显然,该条款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基础上的,出于企业对经营成果的核算需要分阶段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以便于确定所得税计算的起始时间。会计分期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及时地了解企业的状况以助其决策,而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于分期结算账目,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纳税年度不同的是,会计分期的选择更具有灵活性和企业自主选择的自由性,而其分期中除了年度外,还包括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其中年度亦是指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中期则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
3.计税本位币和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而会计上对于货币计量的定义,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我国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计价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境外的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由此看来,在以货币作为所得税计算单位和会计信息衡量单位方面两者是一致的。
(三)权责发生制及计量属性差异
对于所得税法来讲,由于不能脱离会计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款的征缴,因而必须认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如我国《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己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税法在该条末尾还特别说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味着出于对经济活动复杂性的考虑,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同时也可以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与对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应用相比,两者产生了很多暂时性差异,如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投资资产投资收益的确认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在计量属性方面,《实施条例》除了没有应用现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外,在某些属性的具体应用上和会计的应用相比仍有不同。首先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各项资产都应用该属性确定计税基础。和会计应用的区别在于:非货币性资产在未转让前,无论其增值还是减值,均不得确认损失与利得,也不允许改变其计量属性,只允许用初始的历史成本计量下的计税成本减去税法折旧或摊销。如会计与税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等的不同处理中可以明显发现两者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方面的不同。其次就是在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和会计应用的范围比,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税法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只限于如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各类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确定,还有就是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而要求关联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用公平成交价格。而诸多不允许应用的部分,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都会引起税收与会计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