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资源+收益”

  我国农业税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总的来说,从简单的、机动的、临时的公粮负担办法转变为系统的、固定的、完整的农业税收制度,从零星分散转变为统一管理,从打游击和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转变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工具,这就是人民政权农业税税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新中国诞生之时,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举足轻重。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国内学者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农业税制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宜急于取消农业税,现阶段取消农业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二)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三)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
  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调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12.1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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