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整个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动力不足,公开受众定位单一,信息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法规,增强企业动力,优化环境信息公开配套机制,构建科学可行,多方参与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论文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完善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概述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境管理工作的利器,是投资人衡量投资目标企业的新型标准,是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渠道,其价值深意不言而喻。依据我国2008年5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信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府环境信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是企业环境信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对比二者不难发现,企业环境信息一定层面上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前提,因为众所周知,现代企业是环境污染的首要来源,对环境污染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若离开了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政府要获取客观详实的环境信息可谓无源之水。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企业的经济人性质在我国经济由污染严重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中难于摆脱急功近利的旧式思维,对环境信息公开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乏有效制约。
  (一)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当前的《办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第一,事前公开乏力,《办法》中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给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较宽松的环境,但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旨在促进公众对环境的知情及参与监督,而我国仅对“双超”企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实质上是侧重于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后处理,对污染的预防效果也就大打折扣。第二,惩罚标准过低,《办法》第28条规定了对“双超”企业违反公布义务的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依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处1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该处罚数额过低,约束力不足,导致坐拥雄厚资金的大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廉而对法规置之不理,如《办法》明确要求“双超”企业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在《办法》实行数年后,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中的18家企业在华下属的25家工厂都曾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依照规定这些”“双超”企业应在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然而被点名的绝大多数企业却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公布相关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第三,奖励规定太原则,《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奖励主要包括对环境信息公开模范企业优先配给环保专项资金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此规定属于政策性引导奖励,但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其约束力不强,且过于原则,缺乏现实操作标准。
  (二)公开质量不高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受众定位方面,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定位往往单纯以满足政府的治理污染与宏观管理所需信息为目的,即以政府为唯一受众,从而忽视了企业相关的投资人、环境评价机构及民众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切实需要;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方面,大多数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倾向于选择反映正面的环境业绩,如企业的环保达标信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相关环境部门认证等。而隐匿环境违规等不利于企业形象的负面信息,如涉及企业环境货币性信息仅限于排污费与治理环境的设备投资费,其他如临时性的环保费、资源恢复所需补偿费、用于环境评价的费用等相对负面的信息并无公开,同时,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信息,如企业污染与治理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与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环境风险信息均极少公开。
  (三)配套机制缺乏
  企业环境信息具有涵盖领域广、专业性强、环境数据周期长等特点,而我国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大多缺乏环境科学、环境统计学、环境会计学等专业知识,这也给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带来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有关监管监测部门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污染物及污染源等数据时也表现的力不从心。与此同时,包括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却在环保与企业环境信息工作中相对独立,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策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我国的《办法》尚处在试行阶段,缺陷在所难免,从试行的这几年的经验积累来看,着重修改的应包含三个部分,一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受众定位范围应有所扩大,从而促进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及满足相关投资人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投资评估需求,最终起到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预防作用;二是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规范和标准予以明确,包括进一步理清企业所需公布的数据,如公布的方式、形式、内容等;三是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企业的处罚应适度加强,同时,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优秀企业的奖励进一步丰富,可考虑抽调一部分处罚资金作为对相应守法企业的表彰,要让奖励多样并对企业有足够吸引力。此外,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坚定政府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信念,让企业感受到政府的决心,从而促使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将环保责任与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二)以奖为主,增强动力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障碍在于企业动力不足,为增强企业动力,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绿色信贷,可将信贷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履行相联,推动企业积极性,同时,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绿色信贷也可作为其重要参考。为明确操作细则,银监会于2012年2月出台了
  绿色信贷指引,“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环境风险等级的标准,分行业绿色信贷指南、相关标准等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可见,绿色信贷亟待完善。第二,绿色补贴,绿色产品由于附加了环境成本,在产品的价格上往往高于非绿色产品,当前我国的消费者对绿色产品虽然有巨大的消费潜力,但市场比例仍不高,因此,可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合规与否作为绿色补贴的配给标准之一,对环境信息公开模范企业的生产流通缴税等环节进行补贴。当前我国上海、浙江、西安等地已有对建筑行业的绿色补贴政策出炉,可将补贴政策逐步推向其它行业。第三,绿色消费,对于产品的环境成本,在无法精确量化时,不妨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违规与否作为评定企业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认证的标准之一,我国当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如增设环境标志、绿色有机食品标志等,但需要对标志的审批主体、程序等规定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配套,多方参与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应单纯依赖企业,应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分工责任,把握关键节点,营造包括企业、政府、环境监测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与环保组织、民众在内的多维结构。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有丰富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长期的监测分析经验以及相对丰富的环境监测资源,除依据地区环境综合数据变化及当地关联企业关联拟制出企业应定期公开的各项指标外,还应担负起对当地企业技术性指导的责任,协同当地企业一起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一系列工作;环保组织与行业协会可充分利用其在社会或业界的影响力,协商制定相关自律协议,以商业道德引导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政府环保部门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要把握宏观环境形势,完善各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并将受理公众投诉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个有效反馈渠道,总结其中反映出的经验与问题。总之,要政府主导,多方合力,构建科学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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